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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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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元科技”)于2020年9月5日披露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公司因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长江保荐签署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书》,由其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兴证券未完成的督导工作由长江保荐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梅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锭子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1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428,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123,858,490.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9,569,509.4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4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长江保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梅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锭子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长江保荐(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现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高洁净度铜线加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松、梁彬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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