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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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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本金及相关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新增涉诉案件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结;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此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基于上述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91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4号、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丰典当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四:张大成

  被告五: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新创”)

  2、 原告起诉理由

  2017年7月7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编号为201730000046-1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最高额期间为360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201730000046-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所持有动产向原告提供质押,质押担保范围为:201730000046-1号《典当合同》项下当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逾期费用以及包括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2份,当金均为5,000万元,综合费用率为每月1.5%,典当期限均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1月2日。当票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当金10,000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201730000046-1号《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的1.5%,期限为180日。随后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均为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出具了担保确认函,确认该笔续当贷款在担保人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期间范围内。

  2018年10月26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续201730000046-2号《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的1.5%,期限为180日。随后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均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对续201730000046-2号《续当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工大高新实际经营过程中存货发生变化,本次续当申请将当物变更为大华新创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该协议是201730000046-1号《典当合同》的补充,其余事项仍按照201730000046-1号《典当合同》的内容执行。

  2018年12月28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续 201730000046-3号《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期限为180日,综合费用率实行浮动费率。同日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分别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29日、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续201730000046-3号《续当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工大高新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10,000万元、当期内综合费用 750万元、逾期综合费用6,833,33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25%每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逾期费用512,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750万元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25%每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当金违约金8,200,000元(暂计算至 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违约金615,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75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98,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66,480元,合计:123,825,313.33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大华新创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4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工大高总、被告工大集团、被告张大成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被告工大高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新华富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富时公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总

  被告三: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工大集团与新华富时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富时工大2号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融资7.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总、工大高新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资管计划于2018年1月15日投资期限届满,因工大集团未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价款,原告向北京高法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9)。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法《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4号,判决如下:

  (1)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华富时公司支付回购款693,348,924.53元(其中工大1号资管计划回购款为645,595,980.88元,工大2号资管计划回购款为47,752,943.65元);

  (2)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华富时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判项一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工大集团实际还清回购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截至2018年5月31日违约金为46,369,803.25元);

  (3)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华富时公司律师费50万元、保全保险费664,937.78元;

  (4)工大高总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工大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大高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

  (5)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

  (6)驳回新华富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218.33元,由新华富时公司负担37,462元(已交纳),由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共同负担3,708,756.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黑01民初170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创谷”)

  被告四: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商服”)

  被告五: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4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工大高新四方签订《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524号),约定:深圳彼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金额不多于人民币40,000万元,工大高新、张大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6月6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南洋银行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深圳彼岸委托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0.5%。同日,深圳彼岸与工大创谷、华燕商服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协议》,约定主合同为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南洋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该抵押协议之主债权。2017年6月16日至7月24日,深圳彼岸通过南洋银行分四笔向工大集团交付借款总计40,000万元。工大集团共偿还深圳彼岸利息1,976.04万元。

  2018年5月3日,深圳彼岸向工大集团宣布全部债权已提前到期,因工大集团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9月,深圳彼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转入哈中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3、 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借款本金4亿元;

  (2)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借款利息(以4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10.5%计算至2018年7月6日),及逾期利息(以4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按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律师费122,000元和开具保函费用319,124.75元;?

  (4)如被告工大集团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彼岸对被告工大创谷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神威北路南侧研发中心办公楼建筑面积 4248.62平方米房屋及12566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冀(2016)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035号]、三河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神威北路南侧组装车间建筑面积 4410.39平方米房屋及15997.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冀(2016)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036号],被告华燕商服位于燕郊高新区迎宾路西侧、行宫宾馆用地南侧88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国用(2016)第120号]及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西侧行宫大街南侧的建筑面积253.27平方米A别墅[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013087号]、建筑面积261.73平方米 B1别墅[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 225585号]、建筑面积261.73平方米B2别墅[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225586号]、建筑面积273.27平方米C别墅[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225587号]、建筑面积375.49平方米D别墅[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2255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5)被告张大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深圳彼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262.50元,由被告工大集团、工大创谷、华燕商服、张大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工大集团、工大创谷、华燕商服、张大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黑01民初170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告四: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8日,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约定: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贷款总成本为13.5%/年。工大高新为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9月,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修改为人民币30,000万元,工大高新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会展中心将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16号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99732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南洋银行名下。2017年9月,深圳彼岸通过南洋银行分三笔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万元。因工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借款本金3亿元;

  (2)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借款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9年3月1 日止),及逾期利息(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工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彼岸律师费322,000元及开具保函的费用250,504.64元;

  (4)如被告工大集团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彼岸对会展中心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16号哈尔滨国际会展新闻中心房产[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997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5)被告张大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深圳彼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118.88元,由被告工大集团、会展中心、张大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工大集团、会展中心、张大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新增涉诉案件金丰典当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新华富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此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基于上述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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