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原”)于2017年5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通知书(【2015】闽民初字第152号),追加福建天原为共同被告参与原告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海洋”)与被告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福建方兴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诉讼。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44)、2018年10月29日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84)、2019年6月4日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29)以及2019年6月22日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3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385号】裁定: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原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对公司本期的利润亦不产生影响。
后期福建天原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