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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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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59版)

  (10)莉莉买手

  截至2020年6月30日,莉莉买手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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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莉莉买手100%股权。公司现持有广东省商务厅于2016年7月14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600648号),核准或备案文号为“粤境外投资[2016]N00650号”,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陈林梁余律师行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莉莉买手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押记;其合法拥有其占有或使用的、为开展其业务而必要的所有资产;其已经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准许;不存在清盘情形,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罚金的情形。

  莉莉买手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1)若羽臣韩国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若羽臣韩国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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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若羽臣韩国100%股权。公司现持有广东省商务厅于2015年11月3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500732号),核准或备案文号为“粤境外投资[2015]N00734号”,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羽臣韩国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股份不存在质押;若羽臣韩国在韩国的业务不需要另行取得韩国政府的批准、同意或许可,不存在可能发生清算、破产、解散、停业、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发生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的事情,且不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若羽臣韩国或代表董事、监事、董事或职员在过去三年不存在因公司业务受到徒刑、罚金、罚款或其他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情,且不存在发生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若羽臣韩国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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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2)若羽臣新西兰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若羽臣新西兰的基本信息如下:

  ■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若羽臣新西兰100%股权。公司现持有广东省商务厅于2019年4月12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900168号),核准或备案文号为“粤境外投资[2019]N00167号”,以及于2019年7月30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或备案文号为“粤境外投资[2019]N00431号”,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5月28日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19]2303号)以及于2019年8月22日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19]3073号)。

  根据新西兰Chapman Tripp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羽臣新西兰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若羽臣新西兰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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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3)香港宝莉

  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宝莉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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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宁波宝莉持有香港宝莉100%股权。宁波宝莉现持有宁波市商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302201800262号),核准或备案文号为“甬境外投资[2018]N00430号”,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陈林梁余律师行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宝莉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押记;其合法拥有其占有或使用的、为开展其业务而必要的所有资产;其已经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准许;不存在清盘情形,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罚金的情形。

  香港宝莉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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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4)舟山若羽臣

  截至2020年6月30日,舟山若羽臣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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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舟山若羽臣100%股权。舟山若羽臣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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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5)广州摩亚方舟

  截至2020年6月30日,广州摩亚方舟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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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广州摩亚方舟100%股权。广州摩亚方舟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实际出资,且尚未开展业务经营,因此暂无近一年财务数据。

  (16)新西兰摩亚方舟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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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若羽臣新西兰持有新西兰摩亚方舟100%股权。若羽臣已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已履行并完成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备案程序。

  根据新西兰Chapman Tripp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西兰摩亚方舟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新西兰摩亚方舟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均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7)香港摩亚方舟

  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摩亚方舟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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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香港摩亚方舟100%股权,香港摩亚方舟尚未正式开展业务经营。

  根据陈林梁余律师行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摩亚方舟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押记;其合法拥有其占有或使用的、为开展其业务而必要的所有资产;其已经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准许;不存在清盘情形,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罚金的情形。

  (18)新西兰氧馥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氧馥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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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收购的背景、定价依据

  发行人为进行新西兰及澳洲市场的品牌孵化,经实地调研,与新西兰氧馥的另一股东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投资、拓展氧馥品牌护肤品市场。由于新西兰氧馥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业务开展初期,发行人与CIROSS DISTRIBUTION LIMITED协商确定参照授权资本确定本次收购价格,2019年12月,新西兰摩亚方舟以0.51万元纽币收购CIROSS DISTRIBUTION LIMITED所持新西兰氧馥51%的股权。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新西兰氧馥51%股权,新西兰氧馥未来主要经营氧馥品牌的护肤品产品。

  (2)转让方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CIROSS DISTRIBUTION LIMITED(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已更名为OXYGEN SKINCARE LIMITED)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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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收购的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新西兰氧馥成立于2019年8月,自成立至2019年9月30日的营业收入为3.65万元纽币(折合约16.63万元人民币),且净资产较低,新西兰摩亚方舟收购新西兰氧馥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新西兰氧馥业务与发行人目前从事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新西兰摩亚方舟收购新西兰氧馥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新西兰Chapman Tripp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西兰氧馥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新西兰氧馥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净利润为年度数据,新西兰氧馥系2019年12月合并,合并后财务数据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19)新西兰绿洲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绿洲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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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收购的背景、定价依据

  发行人为进行新西兰及澳洲市场的品牌孵化及投资、拓展Oasis品牌护肤品市场,2019年12月,新西兰摩亚方舟以275万元纽币(参考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财务和税务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收购价格)收购新西兰绿洲创始人兼常务董事Stephanie Marie Evans与新西兰绿洲董事兼总经理Ian Robert Kimpton所持新西兰绿洲100%的股权。本次收购的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新西兰绿洲100%股权。新西兰绿洲主要从事防晒护肤品的研发销售,主要产品为Oasis品牌多款防晒霜产品。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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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新西兰绿洲财务数据来源于普华永道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未经审计。新西兰绿洲财务报表系按当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报告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结合上述财务数据,新西兰摩亚方舟收购新西兰绿洲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新西兰绿洲业务与发行人目前从事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新西兰摩亚方舟收购新西兰绿洲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新西兰Chapman Tripp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西兰绿洲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新西兰绿洲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净利润为年度数据,新西兰绿洲系2019年12月合并,合并后财务数据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20)西麦科技

  截至2020年6月30日,西麦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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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西麦科技100%股权。西麦科技成立于2020年4月24日,因此暂无近一年财务数据。

  (21)新西兰NUIBAY

  新西兰NUIBAY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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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新西兰NUIBAY100%股权。新西兰NUIBAY成立于2020年4月15日,因此暂无近一年财务数据。

  (22)杭州摩亚方舟

  截至2020年6月30日,杭州摩亚方舟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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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西兰摩亚方舟持有杭州摩亚方舟100%股权。杭州摩亚方舟成立于2020年4月16日,因此暂无近一年财务数据。

  2、发行人参股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家一级参股公司,即盛可信息;1家二级参股公司,即C&K国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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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可信息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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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务数据未经过申报会计师审计

  3、发行人分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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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概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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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拟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服务质量,保持并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上述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投入,如果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因经营需要、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必须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进行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二、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履行备案、环评情况具体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现有业务体系的发展、提高和完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表明各项财务指标良好。”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此次发行股票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电子商务发展早期,网络购物市场依靠用户规模短期内的爆发式增长获得快速发展。随着用户规模达到一定量级,新用户增速趋缓,人口红利效应逐渐削弱,人均消费支出取而代之逐渐成为网络购物市场增长的重要引擎。2017年至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分别为6.9%、6.6%和6.1%。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消费者未来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支出意愿的削弱可能直接抑制人均消费支出,进而影响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公司的盈利能力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风险客观存在。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业属于开放性行业,不存在严格的行业壁垒和管制,门槛相对较低。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品牌方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的精细化管理和运营能力的要求有增无减,行业整合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众多客户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运营能力较弱的企业被市场淘汰。如果公司无法应对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无法顺应行业发展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经营业绩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不存在相关定价标准,不排除同行业其他公司为争取客户资源降低收费水平,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的可能性。

  (三)受合作品牌方及其产品的市场表现而波动的风险

  由于公司对合作品牌方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其产品本身缺乏直接控制能力,公司的经营业绩依赖于合作品牌自身的市场声誉和产品本身的质量保障。若合作品牌方自身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出现质量缺陷、供应链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失当或市场声誉受损,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顾客投诉增加、市场影响力下降。基于此,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合作品牌方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形象同向联动,存在受合作品牌方及其产品的市场表现而波动的风险。

  (四)品牌授权管理及拓展风险

  公司与合作品牌方通过签订经销合同或代运营合同等方式取得授权,并提供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因此获得品牌方的授权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未来公司没有达到品牌方预期或品牌方调整线上销售及地区布局策略或更换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从而导致主要品牌方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和对公司的授权,公司的业务开展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若品牌方在合同续期时调整供货价格、服务费率、信用政策等条款,也可能导致公司盈利水平降低。若公司未来不及时拓展新的合作伙伴,公司将面临品牌客户流失、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五)与分销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分销客户主要为京东自营、唯品会、天猫超市等电商客户,公司渠道分销业务对上述客户存在一定程度依赖性,该情形由电商平台行业市场格局导致,系行业普遍情形。经过多年稳健运营,公司已与国内主流电商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若上述客户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单方面降低采购价格、延长赊账期限或增加其他不利于公司的条款,或与其他授权代理商合作,可能导致公司分销业务收入下降或占用过多营运资金,从而影响公司渠道分销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公司经营受合作电商平台流量获取和分配而波动的风险

  由于公司主要销售网络及营销渠道均以国内各电商平台为基础,电商平台的流量获取能力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若电商平台出现推广不力、消费体验差、声誉受损等情形导致流量获取能力减弱,可能会对公司运营成本、消费者投诉率、销售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电商平台掌握所获取巨大流量资源的分配权,并制定了复杂的流量分配规则,公司日常经营主要通过资源采购和保持店铺平台评级的方式以获取平台付费流量和免费流量,但若公司未来运营过程中付费流量资源采购难度加大或平台流量分配规则对公司不利,可能对公司运营效果和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受电商合作平台流量获取和分配而波动的风险。

  (七)返利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品牌方为激励销售或为稳定零售价格体系,通常根据采购订货指标完成情况给予采购方一定比例的采购返利,或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持(满减费用、优惠券等)、指定价格销售的差价以销售返利形式对采购方进行补偿,系品牌方促进产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惯例。公司根据品牌方给予的采购返利冲减相应的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销售返利冲减相应营业成本。报告期各期,公司供应商采购返利金额分别2,429.38万元、3,975.39万元及5,920.64万元,销售返利金额分别为6,561.82万元、11,747.39万元及15,556.25万元,对公司采购成本有一定影响。

  由于销售返利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已与品牌方达成补偿标准,不以销售量或销售额为考核目标,销售返利实现的风险较小;采购返利通常以订货指标为考核标准,若未来品牌方返利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获得的返利出现下降或无法收回,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882.73万元、11,462.18万元及8,139.62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39%、18.23%和12.68%,报告期内90%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

  公司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应收代运营服务费、应收渠道分销款、应收供应商返利和应收品牌策划服务费,应收对象主要是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资金实力的主流电商客户和知名快消品品牌方,整体资信状况良好。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逐步增加,应收账款的大幅增加会造成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如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履约能力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编号为GR20164400300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6年起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为3年。2020年2月19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关于广东省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54号),发行人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编号为GR20194400788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2019年12月,期限为3年。若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因不满足相关认定条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公司未来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9.28%、20.14%和16.08%。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从而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一)人才流失的风险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是集技术、管理、运营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兴服务业,该行业要求既精通电商运营和项目管理、又理解品牌产品和消费者心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我国电子商务和相关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符合要求的人才依然十分稀缺。若未来公司核心运营管理人才流失,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为公司现有业务的升级或延伸,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广泛而现实的客户需求,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政策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影响因素,任何一项因素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转化,都有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投资效益不能如期实现,进而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

  (十三)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未来,随着公司业绩的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人员规模也会有所增长,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被削弱,存在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十四)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风险

  发行人系面向全球优质消费品牌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商,合作的品牌大部分为国际品牌,报告期各期合作国际品牌数量占比分别为87.32%、89.61%及92.0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国际品牌方或其在国外的代理商采购占比分别为34.57%、35.26%及32.10%。若中国未来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产业政策出现不利调整或人民币对外币汇率发生不利变动,并直接涉及公司合作品牌的主要产品,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王玉,其直接持有发行人34,207,04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4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王玉、王文慧夫妇,两人直接持有发行人39,067,04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2.80%;王玉、王文慧夫妇通过天津若羽臣间接持有发行人9,6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52%,两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48,667,048股股份的表决权,控制的股份比例为53.32%。虽然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与股份公司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而且上市后还会全面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但如果相关制度执行不力,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的控股和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在经营、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决策和行为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经签署且尚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仓配服务合同和授信/借款合同。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七项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阿美达(上海)母婴产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发行人因阿美达(上海)母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或“阿美达”)拖欠其自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的合同款项,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471,024.6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17年12月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17)沪0105民初25407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8年1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2月12日,阿美达提起反诉。

  2018年6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5民初25407号),判决阿美达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款1,471,024.62元,驳回阿美达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阿美达承担。阿美达于2018年7月提出上诉。

  2018年9月,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与阿美达签署《和解协议》,各方达成和解,阿美达同意向发行人支付1,460,000元款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阿美达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

  (2)发行人与China Railway Interconnection Korea Co.,Ltd的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发行人因China Railway Interconnection Korea Co.,Ltd(中文译名:中国铁路互联(韩国)有限公司)(“被告”)未按约定退回双方于2016年6月签署的经销合同约定的订货款,向首尔南部地方法院递交支付命令申请,请求命令被告返还订货款100万元。2017年11月16日,China Railway Interconnection Korea Co.,Ltd对于支付命令提出异议申请。2017年11月29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被告提出的异议(案件号码:2017kadan254901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被告拒绝向发行人支付订货款,发行人综合考虑诉讼成本等因素,决定放弃对China Railway Interconnection Korea Co.,Ltd起诉。

  (3)发行人与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13日,发行人因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亲肤”)未按约定支付款项1,178,673元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双方协商,2018年8月24日,发行人与思亲肤签署《抵押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确认思亲肤应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款、利息、律师费用、其他费用合计129万元。发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决定同意发行人撤回仲裁的申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收到思亲肤支付的款项129万元,发行人与思亲肤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

  (4)发行人与刘爱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刘爱平(原告)诉发行人(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通过被告经营的天猫商城“美赞臣官方旗舰店”购买的一罐亲舒易消化安儿宝A+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33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2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6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19)京049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不存在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刘爱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结案。

  (5)发行人、托尼魅力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与王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3月22日,王韧(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被告一)、托尼魅力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主张被告一擅自将“魔法森林”(商标:■,注册号:第5044010号,注册人:王韧,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作为商标使用,侵犯原告商标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判例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受理,案号:(2019)粤0112民初2620号。2019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王韧的全部诉讼请求。

  (6)广州酷宝儿与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线上代运营管理服务费纠纷案

  2019年8月9日,广州酷宝儿(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双方签署的《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CosBeauty)网点代运营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管理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固定服务管理费13.60万元及逾期支付费用产生的利息。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收回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

  (7)若羽臣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若羽臣(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起诉若羽臣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微博“哈罗闪官方旗舰店”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专有授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权利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相关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在微博置顶位通过博文就侵权事项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万元。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决书》((2019)粤0192民初37574号),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刑事诉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各方当事人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书,该等文书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查阅时间与地点如下:

  一、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1203

  联系人:罗志青

  电话号码:020-22198215

  传真号码:020-22198999-801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赵言、任志强

  电话号码:010-65051166

  传真号码:010-65051156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四、招股意向书查阅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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