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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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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6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导致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公告程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渡边庸一的相关承诺

  (1)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承诺

  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渡边庸一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的25%,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2、股东山口胜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的25%,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六)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有利于促进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背光源等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推进在背光源等产品的战略部署,继续加强背光源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不断提升新产品质量,扩大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影响力,积极开拓市场空间,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的目标,为增强股东回报奠定基础。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提升股东回报。且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4)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在加强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预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持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通行的惯例,持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渡边庸一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的预计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股东回报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七)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其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滚存利润分配及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次会议表决通过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为: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根据该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3)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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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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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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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发行人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经德勤会计师审阅并分别出具“德师报(阅)字(20)第R00042号”及“德师报(阅)字(20)第R00043号”《审阅报告》。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德勤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194.77万元,同比下滑22.2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55.31万元,同比下滑12.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90.65万元,同比下滑11.77%。2020年4-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4,571.38万元,同比下滑11.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30.00万元,同比增长20.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87.25万元,同比增长18.24%。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6,766.16万元,同比下滑17.1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85.31万元,同比增长4.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77.89万元,同比增长3.43%。虽然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减少,但公司净利润同比略有增长,主要系毛利率提升,以及受汇率波动影响汇兑收益较2019年同期增长206.48万元所致。

  (三)发行人2020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2020年1-9月预计经营情况与2019年同期经营情况的对比分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20年1-9月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核算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发行人2020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为73,571.41万元,较上一年度同期下滑21.21%;2020年1-9月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485.94万元,较上一年度同期下滑14.00%;2020年1-9月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478.52万元,较上一年度同期下滑15.31%。发行人2020年1-9月预计经营业绩较上一年度同期出现下滑,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出现下滑。随着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以及发行人新订单获取、新客户开拓状况变佳,疫情对发行人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先后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爆发。各国家或地区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整体状况对公司短期内的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1、对采购的影响

  公司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和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采购。虽然疫情此前对国内运输及时性有所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公司于春节前备货的原材料能够保证生产需求,且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国内采购均已恢复正常。目前海外疫情的发展,可能会对公司部分进口原材料的生产造成影响,同时由于国际运输受到影响导致运输周期加长。目前,公司已增加了进口原材料的安全库存,向公司供货的国内进口原材料加工厂商和贸易商也提前储备了安全库存,且公司会较往常提前订购,抵消运输周期延长的影响。短期内,新冠疫情对公司的采购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对生产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春节放假,原定于2020年2月3日复工,受疫情影响,复工时间相应推迟。根据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东莞伟时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复工申请验收,并于2020年2月13日正式复工,首批复工人员占2019年12月31日员工人数的67.36%;伟时电子于2020年2月15日通过复工备案,并于2020年2月16日正式复工,首批复工人员占2019年12月31日员工人数的32.92%。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一季度的生产安排产生了较大影响,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二季度以来已经恢复正常生产。

  3、对销售的影响

  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长三角、珠三角、厦门、中国台湾、东南亚和日本,没有位于湖北地区的直接客户,因各地疫情管控程度不同,对公司一季度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缓解,国内销售的影响逐步消除。但海外疫情的发展,使得部分海外客户要求订单交货期推迟,加上国际运输受到疫情影响使得交货期变长,对公司的海外销售形成了一定影响,但未到重大变化的程度。

  4、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

  受疫情影响,特别是2020年2月份公司开工率较低,导致产品交货速度放缓,部分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受到延误,但由于2020年春节较早,公司提前进行了备货,交货速度未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3月底,公司完全恢复正常生产,对于在手订单已均能保证正常供应,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并制定防控机制和应急方案,启动实施一系列公司防疫设施配备、防疫物资储备、内部防疫消毒、员工排查跟踪管理、防控宣传、安全生产准备等措施,同时做好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力求将本次疫情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虽然疫情的发生对公司及下游客户短期生产经营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从而短期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但由于汽车行业的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效率以及供应链的安全性,对核心零部件采购一般采用“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要求供应商有强大的研发实力、较高的工艺水平、较强的管理能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品牌声誉,需要通过严格的认证程序,认证过程复杂且周期较长,客户更换供应商的转换成本较高,所以上述影响为暂时性或阶段性影响。自2020年2月中旬复工以来至3月底,为解决员工因隔离未能上岗而导致开工不足的情况,公司通过安排办公室人员每天下车间支持生产的方式,尽快恢复生产。2020年3月下旬以来,针对海外疫情迅速发展导致空运航班急剧减少的不利局面,公司积极与原先采用空运方式的客户沟通,改用海运方式来运送商品,虽然交期延长,但也能保证货物的交付。同时,为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公司加大了安全库存,并较往常提前订购。

  疫情导致了公司在手量产订单交付期的延长,以及客户需求的延缓,但不会导致订单取消,对于第一季度延期交付的产品,公司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交付,保证交付计划的及时落实。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并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预计新冠疫情不会对公司的全年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除此之外,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产业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未发生重大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采购价格及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5,254.89万元、127,365.26万元、103,696.2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4.94%、81.77%、84.30%。公司主要产品背光显示模组主要应用于车载领域,公司主要向夏普、JDI等车载液晶显示器件生产商供应产品,车载液晶显示器件生产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亦相对较高。车载领域下游客户对供应商综合要求较为严格,一经确定为供应商,一般会维持较长时间的稳定合作关系,被更换可能性较小。然而,如因公司所供应产品对应车型出现减产或停产、公司未能取得主要客户的新车型订单,或者客户的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或财务状况恶化,将会对公司产品销售及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产品外销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产业链所处行业的全球化采购趋势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44,987.15万元、152,046.21万元、117,769.6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3%、98.33%、96.37%。若未来公司产品最终出口主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将会对公司的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2018年9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对约2,000亿美元的我国出口美国产品加征10%的关税,于9月24日开始实施,汽车零部件在此征税清单之列。2019年5月10日,美国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2019年8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价值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至15%,并分两批实施,实施日期分别为2019年9月1日和2019年12月15日;同时对2,500亿美元关税税率从25%提高到30%征求公众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2019年9月12日,美国总统宣布推迟加征中国商品关税,将加征2,500亿美元商品关税的决定推迟到10月15日。2019年10月12日,美国总统宣布,美中经贸磋商取得了实质性的第一阶段成果,美国将暂缓10月15日的对华加征关税。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价值2,500亿美元商品增收的25%关税维持不变,取消2019年10月和12月两批计划要加征的关税,把计划2019年9月加征的1,200亿美元的商品关税税率由15%降至7.5%,对加征税额为60亿美元的商品进行排除。虽然公司对美国的直接出口金额不大,但公司下游客户夏普集团、日本显示器集团等客户采购公司背光源产品后加工成液晶模组再进行全球销售,其中也包括了美国。中美贸易摩擦对夏普集团和日本显示器集团销售的影响,将对公司的销售产生间接影响。如果中美贸易战持续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先后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爆发。受中国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整体影响,公司短期内的原材料采购、复工复产及产品销售均受到了一定影响,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及2020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期均呈下降趋势。虽然国内疫情目前已经得到控制,公司的生产已恢复正常,但在海外疫情尚未出现明显拐点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可能面临部分海外客户需求下滑或要求订单交货期延后的不利局面,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若本次新冠疫情持续时间较长,包括公司及公司客户在内的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都可能受疫情影响而经营状况不佳,未来可能对公司业务的拓展、款项的收回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日本显示器集团经营严重困难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二大客户日本显示器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635.51万元、37,423.51万元、37,705.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35%、24.03%、30.65%。日本显示器集团由于连续几年的巨额亏损,导致财务状况大幅恶化,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1,082.91亿日元。2020年3月26日,日本显示器集团股东大会通过《通过第三方配售发行A类优先股》、《通过第三方配售发行B类优先股和股票认购权》等议案,将向Ichigo Trust Pte.Ltd.第三方配售发行B类优先股和股票认购权募集504-1,008亿日元,向大股东株式会社INCJ第三方配售发行A类优先股募集1,020亿日元和优先借款500亿日元,出售其持有的JOLED Inc.全部股权给株式会社INCJ,以及出售闲置的厂房设备和其他投资等,获取必需的资金,加大对车载及其他领域LCD以及OLED和传感器等方面的投入并归还之前的借款。通过以上措施,日本显示器集团为缓解经营困局开展的行动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截至2020年3月31日,其净资产为533.63亿日元,净营运资本也扭负为正,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短期内破产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公司对日本显示器集团的信用政策为半月结后15天付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84.45万元。若日本显示器集团经营继续出现严重困难,甚至破产,则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背光源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汽车领域,主要竞争对手为日本美蓓亚、日本西铁城电子、伟志控股等,公司生产规模、产品性能、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在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受OLED技术逐步在消费电子领域推广的影响,消费电子背光源生产厂家受到的冲击较大,普遍具有开拓新的应用领域的压力,上述公司未来可能成功切入车载背光源领域,与公司展开竞争,行业竞争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同时,以隆利科技、亚世光电等为代表的行业内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上述公司正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快速发展,未来可能在车载领域与公司展开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创新能力、快速扩大产能规模,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若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产品售价及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六)汽车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背光源产品主要应用在车载领域,因此公司生产经营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和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汽车行业景气度高,对其上游产品需求旺盛;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汽车行业景气度低,对其上游产品需求疲软。除此以外,汽车行业还受宏观经济波动、环保政策变化、部分城市汽车限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宏观经济下行,或颁布实施不利于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将导致汽车产销量下降,公司可能面临业绩增长趋缓甚至下降的风险。

  (七)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波动日趋市场化,同时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也影响着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公司采购和销售均主要以美元计价和结算,因此公司业务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较为明显。汇率波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影响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一定程度削弱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汇兑损益将造成公司业绩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的金额分别为-2,426.63万元、1,988.83万元、292.17万元,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公司产品出口以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汇率变化对经营业绩带来波动的风险。

  (八)产品价格水平下降的风险

  随着背光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进步以及现有成熟产品的竞争加剧,背光源现有产品的整体价格水平呈下降趋势。虽然公司一直在研发环节优化设计、在采购环节加强供应链管理、在生产环节通过提升自动化水平提高效率并降低边际成本、不断开发符合客户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的新产品,使公司产品保持较高的性价比优势,然而,如果不能持续维持有竞争力的生产成本、优化产品结构、开发顺应市场趋势的新产品,扭转产品价格下降的整体趋势,将降低公司毛利率进而对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九)主要原材料采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夏普、JDI、松下、京瓷等国际知名企业,相关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较高,大部分国内原材料厂商产品无法满足客户性能要求,甚至部分原材料由公司向客户指定的厂商采购。目前公司主要原材料大多从国外采购,包括LED灯珠、光学膜材、LCD、塑料粒子等。如果未来市场供应环境、国际贸易环境、关税壁垒、外交关系等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十)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

  劳动力供求关系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导致我国劳动力成本进入上升通道,各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及幅度逐渐加大,我国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正逐渐消失。公司生产经营除了需要高素质研发人员、设计人员和技术人员外,还需要大量的生产操作工人,因此人力成本是公司主要的经营成本之一。虽然近年来公司在改良生产设备、提升自动化水平以及优化生产流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抵消了人工工资上升的影响,但是人工成本仍是影响企业经营业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存在用工短缺及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十一)OLED显示面板与液晶显示面板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OLED显示面板发展较快,尤其是AMOLED显示面板在中小尺寸面板的市场份额增长较快。根据DSCC的数据统计,2018年全球AMOLED市场产值达到265亿美元,同比增长13%,在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手表等领域发展迅速,并逐步向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领域渗透。

  虽然OLED总体市场份额占比较低,在车载等专用显示领域尚未大规模应用,但已与液晶显示面板形成了一定竞争关系,并可能成为未来智能手机等领域主流显示技术。目前,由于AMOLED显示面板存在工艺复杂、良率较低、成本较高、使用寿命较短等问题,除智能手机领域以外,AMOLED显示面板尚未对液晶显示面板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在专业显示领域影响较小。未来如果OLED显示面板突破技术瓶颈、大幅降低成本、补齐产品性能短板,则其可能在更多显示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甚至不断挤占LCD在车载等专业显示领域市场份额,对发行人的背光显示模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厂房租赁风险

  东莞伟时向东莞市长安镇涌头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了两处建筑面积合计33,614㎡的房产,主要用于生产、办公和员工住宿。若租赁期满前上述厂房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或租赁期满后东莞伟时不能通过续租、自建等途径解决后续生产场地及厂房,将对东莞伟时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上述两处房产建设于集体土地上,出租方未能提供产权证书,存在因产权瑕疵或被责令拆除而不能继续租赁的风险。虽然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上述租赁房屋权属明确,未来五年内不存在改变用途情况和不存在拆除该等房产的计划,该房产没有列入政府拆迁规划,但由于上述生产性厂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如因被责令拆除而不能续租,将导致东莞伟时面临搬迁风险,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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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伟时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以伟时有限截至2018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6,865.32万元为基础,按照1:0.5915的比例折成15,89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德勤会计师出具“德师报(审)字(18)第S00366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月31日,伟时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6,865.32万元。

  2018年5月25日,金证通评估出具“金证通评报字[2018]第0050号”《昆山伟时电子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昆山伟时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以2018年1月31日为基准日,伟时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1,574.80万元。

  2018年5月25日,德勤会计师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8)第00267号”《验资报告》。

  2018年5月25日,发起人渡边庸一、山口胜、宏天基业、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灿昆、宁波鼎百欣共同签署《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以伟时有限截至2018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

  2018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立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宜,并签署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2018年6月15日,发行人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3830Q)。

  2018年6月22日,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昆开资备201800241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对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予以备案。

  2018年7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业务登记凭证》,产品(业务)编码为14320583200806274244,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经办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业务类型为FDI对内义务出资。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渡边庸一、山口胜、宏天基业、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灿昆、宁波鼎百欣等7名股东。公司系由伟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伟时有限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均全部进入股份公司,伟时有限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股份公司承继。各发起人均以其在伟时有限所占出资比例折为各自所占本公司股份比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962.5095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320.8365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21,283.346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二)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三)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五)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六)外资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外资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山口胜持有昆山伟骏10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昆山伟骏系发行人股东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鼎百欣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分别持有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鼎百欣0.2079%、2.9580%、1.0922%的出资份额。

  发行人股东山口胜持有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0.2980%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

  奈良重安持有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13.4290%的股权,奈良重安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渡边庸一的外甥。

  泷口辉彦持有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2.9840%的股权,泷口辉彦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渡边庸一的外甥。

  渡边悦子持有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13.4290%的股权,渡边悦子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渡边庸一的弟媳。

  赤田宪昭持有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2.9840%的股权,赤田宪昭系渡边悦子的女婿。

  齐继红持有发行人股东宁波泰联欣4.7710%的出资份额,齐鹏辉持有发行人股东宁波泰联欣1.2405%的出资份额,齐继红系齐鹏辉姐姐。

  李世梅持有发行人股东宁波灿昆0.7463%的出资份额,张炳坤持有发行人股东宁波灿昆99.2537%的出资份额,李世梅系张炳坤岳母。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业务与技术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背光显示模组、液晶显示模组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中高端汽车、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小型游戏机、工控显示等领域。此外,公司还研发、生产、销售触摸屏、橡胶件、五金件、汽车装饰板等产品。

  

  (下转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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