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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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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于2020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示栏;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呈报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分、子公司任职等信息;

  2、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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