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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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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C座)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基本术语:

  ■

  行业术语:

  ■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天四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国华基金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四十四所、四十三所、陕航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新天塬投资、进步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鸢辉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航天四院减持意向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本单位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单位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航天投资、四十四所及新天塬投资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国华基金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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