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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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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7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国强、李宗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鹏、戴锁庆、周洞濂、王成宏、顾朋朋、吴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10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达晨创投、上海贝岭、国联创投和金浦新投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并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之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请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通过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此外,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

  半导体分立器件作为基础性电子元器件,为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所必不可缺,因此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的下游分布极为广泛。广泛的下游应用领域提升了公司应对单一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但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与宏观经济的整体发展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国内经济整体增速放缓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通过对下游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传导至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如果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长期处于低谷,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受到影响;下游行业的波动和低迷会导致对半导体分立器件的需求下降、价格敏感性提高。虽然近几年全球半导体分立器件市场保持稳步增长,且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市场规模增幅巨大,但是如果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引致下游市场整体持续波动、全球经济或国内经济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及公司等行业内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公司是半导体专业化垂直分工企业,芯片代工及封装测试环节主要通过向供应商采购。公司拥有涵盖了华虹宏力、华润上华、中芯集成等国内少数几家具备MOSFET、IGBT等8英寸半导体芯片代工能力的本土芯片代工供应商,并不断拓展韩国等地区的芯片代工供应渠道。而在封装测试环节,公司主要与长电科技(600584)、安靠技术(Amkor)、通富微电(002156)等全球领先的封装测试企业合作,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司产品的领先性。由于半导体行业垂直分工的特殊性,专注于芯片设计环节的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同样,芯片代工及封装测试企业如若更换客户则需重新调整产线、设备技术参数、产能排期等,这将形成较大的更换成本。因此,双方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依赖。如果公司主要供应商产能严重紧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及时、足量供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供应链管理不善风险

  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高度分工协作,产业链包括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对外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相互依存、高度相关。行业内企业根据分工不同采用垂直一体化或垂直分工模式,其中部分垂直分工模式的企业主要负责芯片设计研发和销售环节,而将芯片制造、封装测试环节主要委托给专业代工厂商完成,因此,其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生产能力等都与产业链其他环节紧密相关。公司为专业化垂直分工企业,与行业内优秀的芯片制造和封装测试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建成封装测试产线,实现少部分功率器件的自主生产,公司不断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成本管控,保障产品的品质。但是,如果公司对供应链及生产环节管理不善,导致产品质量、交付及时性等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和品牌声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7年至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69%、31.63%和20.73%。2017年至2018年,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积极拓展毛利率较高的下游应用行业,大力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积极开拓龙头客户从而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美誉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保持稳定上升的趋势。2019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及国内市场竞争有所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芯片和功率器件毛利率有所下降。半导体分立器件企业的经营业绩受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情况、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产品技术优势减弱、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供求形势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采购成本持续提高或者出现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等情况,将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1、2020年1-6月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542号《审阅报告》。

  发行人2020年1-6月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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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0年1-9月业绩预计

  公司结合2020年1-6月经营及财务数据,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64,000.00万元至65,500.00万元,同比上涨18.05%至20.82%;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9,200.00万元至9,700.00万元,同比上涨44.82%至52.69%;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8,800.00万元至9,3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49.29%至57.77%。

  上述业绩预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发行人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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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新洁能系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02000047)公司设立[2013]第01040001号)批准,由朱袁正、新潮集团、新洁能半导体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取得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00000204840),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系由朱袁正、新潮集团和新洁能半导体以货币出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的主要资产为各股东缴付出资的货币资金。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530.00万股,发行后总为10,120.00万股。按本次发行新股2,530.00万股计算,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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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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