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0-00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4号)同意注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价格14.17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354,2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相关发行费41,828,529.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421,470.1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苏公W【2020】B08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

  乙方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甲方与乙方1及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1及其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1及其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于力可以随时到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1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1或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1或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1或乙方1下辖常州市邹区支行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方1、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甲方与乙方2及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2及其下辖邹区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2及其下辖邹区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于力可以随时到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2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2或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2或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2或乙方2下辖邹区支行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方2、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