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9月4日消息,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公开征集的定义、适格主体、征集活动原则。根据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作出定义,排除采用非公开方式或者股东主动委托的情况,明确了规则适用范围。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征集人如有三年内被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适格条件。同时,规定了开展征集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征集主体的保密义务及禁止转委托做出要求。
二是明确公开征集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及相关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了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信息。要求征集人通过上市公司在规定媒体披露征集文件,并向监管自律机构报送备查文件,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配合义务。(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