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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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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6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8月,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针对公司与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与林秀成及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签收调解书。基于案件诉讼的安排,公司已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前述相关案件中暂时撤回对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吴小丽、吴小平等被告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58)。

  近日,公司将前述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法院受理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青海华鹏相关诉讼事项

  1、案件起因

  公司与青海华鹏相继签订多份《电解铜购销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吴小丽等相关主体就上述合同为青海华鹏履约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依约向青海华鹏交付货物后,青海华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前述担保人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华鹏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并将依法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青海华鹏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吴小丽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13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支付货款15.83亿元及违约金3.07亿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合计金额约18.90亿元。

  (二)格尔木胜华相关诉讼事项

  1、案件起因

  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相继签订《金矿石购销合同》、《锌精矿购销合同》、《矿产品包销协议》和《锌矿石购销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吴小丽和吴小平就上述合同为格尔木胜华的履约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后格尔木胜华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货义务,且前述担保人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格尔木胜华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并将依法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格尔木胜华返还涉案合同项下逾期款项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吴小丽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吴小丽和吴小平各自持有的易扬集团99%和1%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分别在7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履约定金和预付款3.70亿元及违约金0.57亿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合计金额约4.27亿元。

  三、相关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8月,公司就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金额为1,846.05万元。同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除上述较大额诉讼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7月8日重大诉讼公告后,新增其他小额诉讼、仲裁427.81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将视诉讼的进展情况确定,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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