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1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向证监会申报核准工作的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拟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下限等进行明确,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明确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803,468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施清岛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57,803,468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明确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7,803,468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预计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施清岛认购股票数量57,803,468股,认购金额30,000万元。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施清岛、施秀幼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向证监会申报核准工作的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施清岛、施秀幼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完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因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下限等进行了明确,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完善,并编制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施清岛、施秀幼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同意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施清岛先生参与认购的股份数量由不超过57,803,468股变更为57,803,468股。鉴于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施清岛、施秀幼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翔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向证监会申报核准工作的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意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下限等进行明确,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明确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803,468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施清岛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57,803,468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明确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7,803,468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预计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施清岛认购股票数量57,803,468股,认购金额30,000万元。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向证监会申报核准工作的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完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因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下限等进行了明确,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完善,并编制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同意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施清岛先生参与认购的股份数量由不超过57,803,468股变更为57,803,468股。鉴于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编号:2020-083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6月8日披露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该预案已经2020年9月3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向证监会申报核准工作的效率,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二次修订,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
■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
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81号)的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施清岛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施清岛系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本人承诺:
一、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本人不存在减持台华新材股票的情况,亦无减持台华新材股票的计划。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减持台华新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三、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台华新材股票的情况,本人承诺因减持台华新材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台华新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台华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于2020年6月5日与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施清岛本次拟认购的金额由不超过3亿元变更为3亿元。施清岛于2020年9月3日与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鉴于施清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3、施清岛先生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减持台华新材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4、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先生于2020年6月5日与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施清岛先生作为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不超过3亿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台华新材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为进一步明确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拟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施清岛先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数量由“不超过57,803,468股”变更为“57,803,468股”,认购金额由“不超过3亿元”调整为“3亿元”。施清岛先生就上述调整于2020年9月3日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鉴于施清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三)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施清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施清岛介绍
(一)基本情况
施清岛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582196509******,高级经济师。
(二)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三)发行对象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施清岛先生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事项,对《认购协议》部分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一)《认购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作出如下变更:
1、“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指甲方本次拟发行57,803,468股A股股份的行为;若甲方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该发行数量相应调整。
2、发行价格:人民币5.19元/股。
(二)《认购协议》第三条“认购价格”变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19元/股。此发行价格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确定,并根据甲方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注:即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协议》第四条“认购数量”第一款变更为: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7,803,468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发行取得核准批文后,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的认股款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
(四)除上述修改外,《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
(五)本协议作为《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是基于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而进行,并与施清岛进行了良好沟通,属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正常流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和非公开发行事宜不存在不良影响。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完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是为进一步明确发行数量下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关于调整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完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进一步明确发行数量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之发行数量下限作出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认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内容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方案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修订完善公司非公开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应修订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与施清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施清岛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数量下限,公 司与施清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及其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1、参与本次认购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完善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