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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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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60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902-05号)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闽02执569号之一),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3,3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3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5%,已于2020年9月2日被司法划转至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因贵人鸟集团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执569号),贵人鸟集团与其关联方未能按照公证文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厦门国际信托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3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1.386亿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先后两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86亿元进行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8)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亿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382亿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0-048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贵人鸟集团所持有的公司33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在解质后已于2020年9月2日被司法划转至厦门国际信托用于抵偿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贵人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4,9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5%,为公司控股股东,林天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1,6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林天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1,6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0%,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贵人鸟集团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但如未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上述被冻结的股份仍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61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7,751.1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各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本金合计14.10亿元已全部逾期,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临2020-042号)。

  近期,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申请。

  二、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黄伟

  被告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被告二、三、四: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欠贷款本金7,499万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249.57万元及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②判令被告一贵人鸟股份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暂计2.60万元。

  以上款项暂计7,751.17万元。

  ③判令被告二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被告三林天福对上述所列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林锦治在与被告三林天福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所列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分别于2019年7月、2019年8月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本金合计7500万元。同时,被告二、三、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三自愿为被告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对于被告三林天福依据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

  现被告一贵人鸟股份公司向原告贷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尚欠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7月21日,就前述两笔贷款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499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49.56万元。被告二、三、四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因各被告经原告催讨后均未进行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短期内,公司偿还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在较大困难。目前,公司正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债务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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