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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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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14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德利股份”,股票代码为“605198”。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7.60元/股。本次发行规模为2,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的重点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为7.60元/股。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于2020年9月8日(T日,申购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日当日,投资者不需要进行缴款。

  3、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根据《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9月1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申购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定于2020年9月7日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网上路演时间:2020年9月7日(周一)9:00-12:00

  2、网上路演网站: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

  3、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联席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已于2020年9月4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除非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术语

  ■

  二、专业术语

  ■

  注:本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全体新增及现有股东将有权按A股发行后彼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有A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新A股股东(不包括现有内资股及非上市外资股股东)不享有本次A股发行完成前已经宣派的任何股息。

  二、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时分红的需求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特殊情况是指:拟回购股份、需重大投资。

  拟回购股份所需金额、重大投资的标准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000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00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000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00元;

  上述标准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本规划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五)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进行修改时,本规划将重新拟定。

  三、本次公开发行将会摊薄即期回报

  本次公开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有一定的建设期,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开拓,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浓缩果汁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浓缩苹果汁及浓缩梨汁。未来,公司将在与国内外现有客户保持稳定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客户、扩展销售渠道,并将努力进一步提升生产能力,发展多样化产品,扩宽融资渠道,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和管控等风险,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多品种果汁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现已制定了《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5)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6)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还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安、王萌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王安通过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王萌通过BVI东华和BVI弘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不以转让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BVI东华和BVI弘安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的王安同时承诺: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BVI东华、安德利集团、BVI平安、BVI弘安(仅持有H股)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其他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东承诺

  1、成都统一、广州统一承诺

  公司股东成都统一、广州统一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兴安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兴安投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作为兴安投资的股东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张辉(执行董事兼总裁、同时为控股股东BVI平安的股东)、王艳辉(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曲昆生(副总裁兼总工程师)、赵晶(副总裁)、王坤(监事)、黄连波(白水公司总经理)承诺:

  就本人通过兴安投资(张辉通过BVI平安和兴安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张辉不以转让BVI平安和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子公司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安、王萌,所持股份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控股股东BVI东华、安德利集团、BVI平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成都统一、广州统一、兴安投资承诺:

  本人/本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将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于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者缩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1 在本预案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A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

  2.2 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或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

  2.3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2.4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一百二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2.1、2.2、2.3的顺序自动产生。

  (下转A13版)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安德利大街1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3、04及05部分)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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