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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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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7号文)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000万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并于2017年12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9月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本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长城证券签署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主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城证券承接,中泰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长城证券已委派黄野先生、叶欣先生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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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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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7年12月完成,公司聘请中泰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0月,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长城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联诚精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于2019年10月16日起承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黄野先生和叶欣先生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在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期限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且系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经营发展现状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联诚精密的持续督导期间,联诚精密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27号文《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1.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68,018.86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137号”《验资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复核,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35,723,333.41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理财产品收益)。

  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7,906,845.99元。本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黄 野  叶 欣

  法定代表人:曹 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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