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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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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正在审理中。

  (二十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90000.00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辅仁药业提供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开封制药申请签发汇票两张,总金额10000000.00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1000万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因汇票到期日前被告开封制药未向原告足额交付票款,导致原告对外垫付5000000.00元。

  (二十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0.00元,利息209344.55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开封制药提供借款1450万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为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十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00元,利息2599850.00元。

  (2)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东润化工公司,豫港制药公司、开封制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辅仁药业在提供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0.00元、利息2599850.00元。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果被告开封制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有权对被告东润化工、豫港制药、开封制药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本金120000000.00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果被告开封制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有权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动股折价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6547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二十七)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0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案件判决情况

  (1)原告已撤诉

  (二十八)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5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已撤诉

  (二十九)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原告欠款及孽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80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已撤诉

  (三十)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应收账款本金2670049元以及延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从2019年3月17日起以15470049.4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5%计算至上述本金清偿时止,暂计至2019年6月16日为238307.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集团公司、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36425元、担保费支出6687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2670049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0为12526.45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尚欠应收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十一)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当事人

  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货款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135.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24%计算,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5135.14元及利息124482.7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二)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剩余货款。

  2、原告诉求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41243.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830708.44元及损失,损失以货款5830708.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9元,减半收取28094.50元,由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院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307.50元,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5787元。

  (三十三)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金额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59632.27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59632.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期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68217元,减半收取34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昌宝隆印务公司负担12696元,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6412元。

  (三十四)濮阳市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濮阳市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0000元

  (2)请求对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4、案件判决情况

  (1)将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03181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十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原告欠款及孽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833900.00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执行裁定书情况

  (1)履行判决书的义务;

  (2)支付延迟履行的,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行为延迟履行的,按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

  (3)缴纳案件执行费。

  (三十六)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纠纷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偿还原告人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483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公司、亳州祥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祥润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其中,200万元自2019年6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800万元自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案件受理费8209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09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负担。

  (三十七)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1200万元及逾期利息449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亳州济荣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亳州济荣堂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连带向原告安昇公司支付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自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9407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7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负担。

  (三十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3679375.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借款人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按照6.52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1303611.9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534226.87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639423.82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850701.87元;

  (6)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辅仁药业、朱文臣、开封制药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DK2019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79375.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DK2018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光郑太阳支DK2018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光郑太阳支DK2018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息暂计3327964.46元;

  (3)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辅仁药业、朱文臣在承担本案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4)驳回原告光大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810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5197元均由开封制药、辅仁药业、朱文臣负担。

  (三十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1305362.50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分别签订编号为ZB7609201700000007/08《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开封制药;被担保主债权为原告在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发生的债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万元整为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31日及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编号为76012018281040、76012018281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分别为2900万元及100万元整;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贷款固定利率,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133.5BPS计算,实际执行利率均为5.655%。贷款结息方式均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违约金10%。

  (四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阳湖东支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阳湖东支行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等;

  (2)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对信浉动押字第2018-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财产拍卖后由原告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报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已开庭,未判决

  (四十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短贷字第00001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判令被告开封制药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487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辅仁药业、辅仁制药、朱文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几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短贷字第00001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主要内容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877万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

  (四十二)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被告五:朱文亮

  被告六:齐星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2950000元及利息2574366.67元,共计32074366.67元。

  (2)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亮、齐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向原告偿还29500000元及利息2574366.67元,共计32074366.67元;

  (2)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亮、齐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十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合计4300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1745680.56元,本息共计4474560.56元(利息者计至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8日起,以1300万元本金、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目)

  (2)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我行享有抵押权;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已开庭,均未判决

  (四十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40.6万元;本息合计2040.6万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9月4日起,以2000万元本金、以合同约定利率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287660元,减半收取143830元,由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四十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3万元;本息合计1020.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9月4日起,以1000万元本金、以合同约定利率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166036元,减半收取83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四十六)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制药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资产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26207500元,以及违约金446684元(自违约之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全部应还未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合计1766541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朱文臣对被告辅仁堂制药公司的全部欠款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制药公司偿还原告中原资产公司债务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1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朱文臣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925,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 362元,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858,709元。

  (四十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已开庭,未判决

  (四十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担保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起诉河南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2、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0.00元,利息209344.55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开封制药提供借款1450万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为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五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90000.00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辅仁药业提供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开封制药申请签发汇票两张,总金额10000000.00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1000万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因汇票到期日前被告开封制药未向原告足额交付票款,导致原告对外垫付5000000.00元。

  (五十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公司信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599850元(不包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及复利自2019年11月月1日依合同约定开始计算);

  (2)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东润化工公司、豫港制药公司、开封制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被告辅仁药业在提供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4日,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开封制药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开封制药公司接供借款12000, 000,辅仁药业自愿为该信款及相关责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东润化工公司、豫港制药公司、开封制药公司自愿以土绝、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辅仁药业自愿以上市公司流动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银行依约定足额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开封制药公司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5、判决结果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0。利息2599850元。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果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对被告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本金120,00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果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支行有权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动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本金165, 000, 000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十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玉

  被告二:朱成功

  被告三:李秀兰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朱文亮

  被告六:张秀真

  被告七: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九: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辅仁药业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周口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息及695912.49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编号:2018年ZKH7131高抵总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辅仁药业公司辅仁制药公司、朱文臣、朱文玉 朱成功、李秀兰、朱景升、朱文亮、张秀真、上海民峰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6192100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情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罚息;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电被告河南辅仁堂制的有限公司迫偿;

  (2)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0和利息、罚息;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玉 朱成功、李秀兰、朱景升、朱文亮、张秀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玉、朱成功、李秀兰、朱景升、朱文亮,张秀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同追偿;

  (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在200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编号: 2018年2KH7131高抵总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在1800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编号: 2018年ZK7131抵字010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同抵押的房屋、土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ZKH7131抵字011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朱文臣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ZKH17131抵字012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朱文臣,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五十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98200元,本息合计30980200元。

  (2)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息785120.58元。

  (3)判令被告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

  4、裁决情况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98200元,本息合计30980200元。

  (2)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息785120.58元。

  (3)判令被告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十四)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裁至2019年4月9日,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LB2017-050005 《融在相赁合同》 (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7,519.000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5,256,10元;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公司应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违约金5,256.10元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租金1,00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租金1,000万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租金7.519.000元,留购价款100元;

  (2)案件受理贵179.421元,减半收取计89.710.5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1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3)若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河南输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律师费26万元;

  (4)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服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国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一审判决情况

  (1)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裁至2019年4月9日,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LB2017-050005 《融在相赁合同》 (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7,519.000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5,256,10元;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公司应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违约金5,256.10元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租金1,00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租金1,000万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租金7,519,000元,留购价款100元;

  (2)案件受理贵179.421元,减半收取计89.710.5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1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3)若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河南输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律师费26万元;

  (4)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服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国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目前,经网络查询比对,初步判断,除以上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外,尚有未查清具体情况的约60起,涉及金额约30亿元。

  因这一部分诉讼及仲裁涉及范围较大,尚未收集到相关文书,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进一步梳理清查,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对发现的未披露涉诉事项进行补充回复及披露。

  二、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股权已被冻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详细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因子公司、孙公司较多,公司董事会仍在对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梳理中,预计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回复及披露。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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