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03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发行了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利率3.18%,期限180天,兑付日期为2020年9月1日。

  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0年9月1日,公司兑付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203,136,438.36元。

  本期兑付的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038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安数码”、“原告”、“上诉人”)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被告在抽逃出资本金1029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信息”)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尚安数码与广大信息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2018年6月8日,公司接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广大信息支付原告尚安数码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相关公告于2014年6月5日、2015年4月25日、2016年3月23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9年7月26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3),由于执行过程中广大信息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且广大信息的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尚安数码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大信息的原股东被告一吴献忠、被告二史芳在抽逃出资本金1029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大信息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公告于2019年7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0年6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25),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19268号】,判决原告尚安数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因不服判决,尚安数码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尚安数码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沪02民终7416号】,通知本案于2020年9月1日开庭。

  一、 上诉案件事实、请求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具体如下:

  1、原审第三次开庭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原审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而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3、原审判决的裁判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就作出了判决,并未适用任何实体法律。

  4、原审判决的争议焦点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没有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作出了被上诉人已经归还了抽逃出资的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9)沪0106民初1926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吴献忠、原审被告二史芳)承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