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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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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川发矿业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情况

  川发矿业成立于2016年1月19日,主要开展矿业投资及管理,矿产品销售,拥有磷矿、锂矿等矿产资源储备及股权投资。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2020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拟向川发矿业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12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5.12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即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于乙方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发行日”),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三)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85,865,200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为1,975,629,824元。

  2、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85,865,200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975,629,824元。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乙方认购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认购股数=1,975,629,824元/P1,P1为根据1.3条约定调整后发行价格。

  3、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四)缴款、验资和股票交付

  1、乙方同意在满足未发生任何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情况的条件下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验资报告的出具日应不晚于全部认购资金按本条的约定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账户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

  2、在乙方支付认购资金后,甲方应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认购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限售期

  1、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有关限售期要求进行调整的,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限售期限作相应调整。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前述股票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甲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甲方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2、限售期届满后,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甲方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乙方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其董事会、股东审议通过;

  2、乙方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乙方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4、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的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并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即使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仍应对其在本协议终止前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或对事实有隐瞒、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差旅费、索赔等费用、开支)。

  2、在本协议7.1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认购资金,乙方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差旅费、索赔等费用、开支)。

  3、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认购股票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认购股票登记手续超过30日,且未取得乙方谅解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差旅费、索赔等费用、开支)。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川发矿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川发矿业与公司已有合作并存在交易的情形,主要为川发矿业的子公司四川发展天瑞矿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子公司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磷矿石;本次交易达成后,公司子公司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与川发矿业子公司四川发展天瑞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再进行前述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川发矿业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利用自身对三泰控股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三泰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三泰控股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三泰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非法占用三泰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三泰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三泰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与三泰控股(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三泰控股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三泰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泰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承诺在三泰控股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将依照三泰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三泰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本公司不再为三泰控股之股东,本承诺将始终有效。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三泰控股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违反承诺方承担。”

  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各自优势,川发矿业拟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矿业化工领域内唯一的产业及资本运作平台,放大上市公司的平台效应,优化双方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组织合力、更强的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使公司在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现代化农业模式中进一步完善矿化一体产业链。川发矿业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将大力支持公司产业落地,在聚焦主业基础上做优、做强、做大,未来将坚持“稀缺资源+技术创新”的多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路线,全力支持公司相关产业项目落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争取优惠政策、产业配套支持。

  2、川发矿业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发挥国有股东在资本资源、矿产资源、信用资源方面的优势,响应国家建立更加完整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战略,实现国企与民企“战略性、互补性、共赢性”协同融合发展。川发矿业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将帮助公司提高其公司质量和价值: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直接借款、增信、担保等方式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川发矿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组建基金等方式进一步保障产业规划的落地,基金将重点围绕公司产业链,在新能源、新材料等相关业务方向进行规划和投资。

  3、充分引入、利用龙蟒多年来在做矿化一体化产业链人才、技术、管理等行业地位方面的深厚理解和沉淀,发挥独门优势,做强、做大产业,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在全球范围内优势矿产资源及深加工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八、过去24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与川发矿业子公司存在交易,主要为公司子公司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向川发矿业子公司四川发展天瑞矿业有限公司采购磷矿石。前述交易情况如下表:

  ■

  注: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现金收购资产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对其进行并表。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川发矿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交易。

  九、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9月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9月1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以及第10.1.6条的规定,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以及第10.1.6条的规定,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5、公司与川发矿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6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泰控股”)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份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其中涉及需要整改的如下所示:

  (一)2016年7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补建、贾勇、曾传琼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36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万元至2,000万元。2016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1,563万元。2016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中净利润实际数据为-3,793万元,你公司于公告年度报告当日同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为-4,093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07.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补建、时任总经理贾勇、财务总监曾传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公司将加强与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4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41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我来啦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期限内(即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上述资金可在不超过上述总额度内进行滚动使用。成都我来啦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购买1.6亿“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超出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该问题,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未来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9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及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三泰控股相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川证监公司[2019]17号),监管意见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监督检査,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问题

  你公司2017年度为速递易业务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228,685,386.17元,应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你公司2017年年报现金流量表中披露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时,该项费用下“违约赔偿费用”错误列为租金等费用,涉及金额28,137,573.14元。

  上述费用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ー一现金流量表》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归集问题

  你公司名下的办公大楼1号楼部分楼层房产(出租期限较长)及一二期地下车位存在出租(整体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但未转入投资性房地产。2017年,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二级明细科目列示错误,涉及金额754,912.00元。

  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问题

  2016年1月15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子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月15日到期)。2016年12月22日,该子公司购买1.6亿“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超出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同时,你公司部分理财产品合同上无具体签订日期、无起息日、无到期日、兑付日等信息,部分合同无上市公司盖章确认、无银行工作人员签名盖章确认等,不符合你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此外,2018年以来,因投资项目不及预期,你公司多次将对外投资的项目计提减值,计提减值总额约6.97亿元,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造成较大影响。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三会”规范运作、对外投资项目选择和控制等事项上存在问题,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制度认识、执行不到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到位。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强化财务报表编制工作,防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风险;加强资金管控,加强理财产品购买过程监督,防范资金风险。针对计提资产减值问题,你公司应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及相关责任追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收到该监管意见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于2019年6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报送《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泰控股相关事项监管意见函的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贵局下发的《关于三泰控股相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川证监公司【2019】第17号)。收到贵局函件后,公司立即对函件涉及问题进行了核实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了学习和培训。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问题

  问题:你公司2017年度为速递易业务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228,685,386.17元,应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你公司2017年报现金流量表中披露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时,该项费用下“违约赔偿费用”错误列为租金等费用涉及金额28,137, 573. 14元。上述费用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该问题原因系现金流量表划分资金支付类别时,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划分标准理解有偏差所致。针对现金流量表编制相关问题,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组织了专门的培训会议,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明确了现金流量表主表和补充资料各项内容的勾稽关系与校验方法,明确今后判断现金流量披露明细时都以业务实质为主要判断依据。同时,公司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要求其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加强对现金流量表的复核力度,确保现金流量表各项科目列示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归集问题

  问题:你公司名下的办公大楼1号楼部分楼层房产(出租期限较长)及一、二期地下车库存在出租(整体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但未转入投资性房地产。2017年,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二级明细科目列示错误,涉及金额754, 912.00元。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公司未将少部分房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中,原因系定期识别公司房屋建筑物状态及未来用途时未及时发现。目前,公司已加强监控房屋建筑物的各个管理环节,并强化了相应的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流程,每季度定期检查公司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今后将充分考虑租赁房屋价值拆分的准确性,及时将公司持有的用于赚取租金或未来增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计量标准的房屋建筑物重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列示。

  三、银行理财相关问题

  问题:2016年1月15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子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月15日到期)。2016年12月22日,该子公司购买1.6亿“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超出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同时,你公司部分理财产品合同上无具体签订日期、无起息日、无到期日、兑付日等信息,部分合同无上市公司盖章确认、无银行工作人员签名盖章确认等,不符合你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经自查,公司在实施投资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时,总体上能够严格执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等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理解偏差、执行不到位等内控制度一般性缺陷,公司已积极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理财小组在实施“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时,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偏差,当时理解为购买理财产品日在授权截止日2017年1月15日前即可,故造成理财产品购买日在授权期限内但到期日超出授权截止日;公司部分理财产品无具体合同日期、无起息日、无到期日兑付日等,原因系这部分理财产品为每日结算,可随时赎回的产品,故无具体日期;部分理财合同无上市公司盖章,因合同内部使用时未盖章,对外提交银行的合同文本均有公司盖章,今后内部使用的合同也将要求统一盖章。无银行工作人员签章,原因系银行仅盖章,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在合同上签章。公司已与银行沟通,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尽量须在合同上签章确认。

  2、公司就“金雪球”理财产品超期事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力争妥善化解相关风险和挽回损失,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分别于2018年 10 月 22日和2018年1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授权期限截止前提前审议理财额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1)。

  3、针对本次“金雪球”理财产品逾期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公司已对投资理财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能得到有效、准确、到位执行,避免类似失误再度发生。

  四、对外投资项目减值计提问题

  问题:2018年以来,因投资项目不及预期,你公司多次将对外投资的项目计提减值,计提减值总额约6.97亿元,公司及投资者权益造成较大影响。

  回复: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对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0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

  针对对外投资项目减值计提问题,公司已着手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计划近期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公司将着重完善投前工作的规定,明确投前尽调责任,加强投后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今后,在投资项目确定前,公司将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充分参与尽调工作,对重大投资项目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投前尽调评估;同时公司将加强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定期出具投后管理分析报告,加强对外投资的经验总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投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7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泰控股”)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建先生目前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8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补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成都三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1,994,38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4%),其计划在未来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3,780,917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补建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补建持有公司股份351,994,38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4%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所需。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二级市场增持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3,780,917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股份减持计划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期间: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进行。

  (二)股东补建曾做出的全部股份锁定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已于2012年12月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

  (2)补建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已于2019年2月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补建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补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补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9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0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0年9月1日,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补建先生的通知,获悉补建先生与李家权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补建与李家权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7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李家权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关于放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以下简称“《部分放弃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其从补建先生处受让的106,68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4%)对应的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家权先生持有公司84,316,241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其享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为6.1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家权先生持有公司190,996,241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6%。2020年9月2日,李家权先生出具了《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不可撤销放弃将其从补建先生处受让公司106,680,000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4%)的表决权放弃。自此,李家权先生实际享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仍为6.12%。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补建,男,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51010319640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泰宏街8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李家权,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510622196309******,住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号。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补建

  乙方:李家权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标的股份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公司106,68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74%,该标的股份目前质押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标的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三)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收盘价为作价依据,即6.84元/股的价格,甲方将所持标的股转让给乙方,本次交易价款为729,691,200.00元(大写:柒亿贰仟玖佰陆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及交易价款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确保解除标的股份上的质押权;

  2、在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书面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次交易价款的30%(即人民币218,907,360.00元,大写:贰亿壹仟捌佰玖拾万零柒仟叁佰陆拾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的登记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即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4、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次交易价款的70%(即人民币510,783,840.00元,大写:伍亿壹仟零柒拾捌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2、如相关有权部门及深交所最终未批准/确认本次交易的,则本协议于相关有权部门出具不予批准/确认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之日终止。

  四、《关于放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声明与承诺主体、承诺时间

  声明与承诺主体:李家权(本条简称“本人”)

  声明与承诺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

  “基于上市公司需要有实控人主导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践行本人之前作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人特此声明与承诺如下:

  1.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从补建处受让的上市公司106,68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主体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该表决权放弃直至《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届满之日(以下称“表决权放弃期间”)。但该弃权股份之表决权放弃并不影响本人其他股份表决权之行使。

  2.本人同意,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 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 如未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相应增加的,本人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相应新增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4. 在表决权放弃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本人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本人承担并履行。

  5.本人认可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以及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五、补建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已于2012年12月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

  (2)补建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上述承诺已于2019年2月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

  六、李家权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家权先生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3日内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4、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减持完成后,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补建与李家权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7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2、《关于放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1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放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泰控股”)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公司股东李家权先生的《关于放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2020年8月31日本人与补建签署了《补建与李家权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7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补建持有上市公司106,68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74%。

  2.2019年6月4日本人出具的《李家权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3.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为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矿业”)。

  基于上市公司需要有实控人主导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践行本人之前作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人特此声明与承诺如下:

  1.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从补建处受让的上市公司106,68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主体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该表决权放弃直至《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届满之日(以下称“表决权放弃期间”)。但该弃权股份之表决权放弃并不影响本人其他股份表决权之行使。

  2.本人同意,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如未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相应增加的,本人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相应新增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4.在表决权放弃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本人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本人承担并履行。

  5.本人认可川发矿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以及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特此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2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矿业”、“认购方”或“收购方”)签署《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川发矿业以现金全额认购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85,865,200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约占上市公司摊薄后总股本的21.87%)。同时,公司及补建与川发矿业签署《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三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上述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和《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的公告》。

  2、鉴于川发矿业为国有企业,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资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同时根据反垄断审查相关要求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本次交易的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需三泰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

  3、本次发行完成后,川发矿业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85,865,200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约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股份比例21.8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补建变更为川发矿业,实际控制人由补建变更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上述事项是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收购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8月31日,公司与川发矿业签订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及补建与川发矿业签订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2020年9月1日,三泰控股第五届第四十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及提升公司价值,2020年8月31日,补建与李家权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建向李家权转让106,680,000股三泰控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李家权同意将该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予以放弃,该表决权放弃直至2019年6月4日李家权出具的《李家权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届满之日。协议转让后,补建、李家权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7.80%、13.86%的股份和17.80%、6.12%的表决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补建、李家权的持股比例分别稀释至13.91%、10.83%,表决权比例分别为13.91%、4.78%。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收购方:川发矿业

  ■

  川发矿业的股权关系控制图如下:

  ■

  川发矿业成立于2016年1月19日,是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专业化矿业投资公司,拥有磷矿、锂矿等矿产资源及股权投资。

  (二)原实际控制人

  补建先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64年3月,身份证号码为510103196403******。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补建先生合计持有公司351,994,3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54%,补建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31日,补建与李家权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建向李家权转让106,680,000股三泰控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川发矿业将持有公司385,865,200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约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87%,对上市公司形成控制,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补建将持有公司245,314,3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3.91%。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川发矿业,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补建、李家权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川发矿业正在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监会核准通过,最终实施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上述事项若最终达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此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建先生关于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二、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补建先生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如下:

  ■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补建先生告知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2、目前补建先生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情形,如未来其股份变动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解除质押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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