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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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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天禾股份”)股票将于2020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供销社、控股股东粤合资产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新供销商贸、天润粮油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2、中山中科、横琴粤科、中科创业、信达瑞、芳德成长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3、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邹宁、刘艺、姚伟英、柯英超、杨丽、徐志刚、林长青、罗旋彬、原财务总监王小松(退休)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原财务总监王小松(退休)配偶许红洁承诺:在本人配偶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协助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价格加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协助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价格加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正中珠江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公司的发行方案,公司将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208万股,股本数量将较发行前大幅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大幅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也将因此次发行而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等措施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此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现有产能限制,提升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回报最大化。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将尽责促使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合资产、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供销社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合资产、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供销社、受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的股东新供销商贸、天润粮油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2、承诺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的,承诺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主要股东中山中科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均作出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减持,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2、承诺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的,承诺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主要股东横琴粤科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均作出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2、承诺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的,承诺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承诺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承诺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六、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1、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1.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2. 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4.在实际控制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承诺:“1. 控股股东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2. 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控股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4.在控股股东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收到发行人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董事会指定账户。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薪资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特别风险提示

  (一) 化肥价格波动风险

  化肥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经营的化肥品种以氮肥、钾肥、复合肥为主,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化肥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85%、67.84%及72.32%,因此,公司利润较易受到化肥价格波动的影响。一般而言,化肥价格主要受煤炭、天然气、石油等能源价格,市场供求状况和下游农产品消费需求等因素影响。若公司主要经营品种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市场供求状况或大宗商品价格等因素影响出现波动,公司经营业绩也面临波动的风险。

  (二) 钾肥进口价格机制造成的风险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钾肥进口国之一,钾肥采购对外依存度较高,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进口钾肥采用“大合同谈判”的价格确定机制:在国家商务部组织下,以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为主组成联合谈判小组,与国际钾肥协会谈定下一阶段钾肥供货协议,确定到岸价格,其他钾肥公司参照以上协议价格定价。

  受全球钾肥市场产能过剩、需求不振等因素的影响,国内钾肥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有时甚至出现市场价格低于“大合同价格”的情况。公司根据“大合同价格”向海外供应商采购的进口钾肥规模较大,在国内市场价格较高的时候获利丰厚,在国内市场价格下跌时利润较低,甚至可能出现钾肥业务亏损的情形,故钾肥进口价格机制所决定的钾肥价格对公司钾肥销售成本影响较大。因此,公司经营业绩受钾肥进口价格影响存在波动的风险。

  (三) 省外扩张风险

  公司遵循“深耕华南、走向全国”的发展战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内建立了2家仓储中心、35家配送中心,建成了基本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在福建、海南、广西、云南、湖南、江西、山东、江苏、湖北、安徽、四川、河南、陕西、新疆及黑龙江设立了41家配送中心。

  公司在省外的扩张遵循“循序渐进,农技先行”原则。虽然没有市场准入限制,但由于公司长期以来以广东省内市场为主,在省外市场缺少品牌积淀,缺乏供应链和规模优势。因此,省外新设的配送中心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的原因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实现盈利。在未来3-5年内,公司将依托现有的产品优势资源及核心仓储中心的辐射能力,在已经成功立足的广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湖南、江西、山东、江苏、湖北、安徽、四川、河南、陕西、新疆和黑龙江等十六个省区建立专业化的配送渠道和复合型服务体系。尽管公司对省外的市场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及充分准备,但在省外的扩张前期依然有出现亏损的风险。

  (四) 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10%、82.23%及83.01%,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12%、75.06%及74.86%。公司的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且大部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比率为1.17,速动比率为0.53,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尽管公司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氮肥、钾肥等化肥产品具有一定的大宗商品特性,变现能力强,且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但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过于依靠银行贷款将对公司资金链产生一定压力。因此,公司存在债务余额较大和资产负债率较高导致的风险。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配送网络建设项目、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尽管公司会同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如果农资市场需求、农资产品价格及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出现波动,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造成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下转A17版)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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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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