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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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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0-09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安祥女士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被动减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动减持基本情况

  1.本次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况

  ■

  2.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8日,王安祥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此次被动减持系王安祥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诉讼,债权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处置王安祥的股份资产造成的。截至2020年8月28日,王安祥所持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其中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仍有638,428股,后续仍可能出现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王安祥女士并非公司第一大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0-09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即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方为王安祥及其关联方。王安祥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为弘润天源持股49%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海南弘天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具体事宜及进展情况如下:

  (一)2019 年10月至2020年1月,王安祥以海南弘天定期存款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涉及金额4.66亿元,具体如下:

  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及年审会计师到广州银行中大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进行现场核查,经银行核实确认,发现海南弘天存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大支行的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及存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均存在质押情况。根据公司核查及王安祥出具的《关于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96亿元和1.7亿元定期存单质押情况的说明》,为履行与弘润天源的资产置换承诺:(1)王安祥于2019年10月28日向第三方借款2.96亿元,由王安祥银行账户转入弘润天源的银行账户,并于同日由弘润天源将2.96亿元转入海南弘天在广州银行中大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笔资金转入海南弘天后做了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到达海南弘天银行账户后需要做定期存单,该定期存单再交由第三方指定的单位作质押担保,于是海南弘天就配合第三方将该笔定期存款存单质押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2)王安祥于2020年1月8日向第三方借款1.7亿元,由王安祥银行账户转入弘润天源的银行账户,并于同日由弘润天源将1.7亿元转入海南弘天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该笔资金转入海南弘天后做了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到达海南弘天银行账户后需作定期存单,该定期存单再交由第三方指定的单位作质押担保,于是海南弘天就配合第三方将该笔定期存款存单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承兑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王安祥在未经弘润天源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亦未告知公司,且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将海南弘天共4.66亿元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构成了违规对外担保。根据上述核查及王安祥交代的事实,海南弘天上述4.6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实际上是为王安祥的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要求王安祥立即解除上述违规担保,王安祥先后于2020年6月1日及6月22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如王安祥违反上述承诺,未能按时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或未能以现金方式等额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或未能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4.66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则公司有权代替海南弘天以公司的名义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措施直接向王安祥追索上述4.66亿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虽反复督促,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承诺期届满,王安祥依然未能如期兑现上述承诺。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未能在提出解决方案的一个月内解决,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及13.3.2条的规定,导致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8)。

  海南弘天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1.7亿元定期存单于2020年7月8日到期,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且王安祥未能及时解除该笔质押担保,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经行使质权人的权利,将海南弘天该1.7亿元存款划走抵偿债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3)。目前,公司已就前述被银行划走的1.7亿元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进行追偿。该诉讼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6)。

  截至本公告日,王安祥仍未解除海南弘天2.96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亦未偿还海南弘天被划走的1.7亿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王安祥以弘润天源资金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供业务的预付款项,涉及金额3,280.40万元,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弘润天源支付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1,100万元预付账款,该笔款项计划用于采购精油,扣除已实际发生业务的应付款239.60万元,截至2019年期末预付账款为860.40万元。除此之外,弘润天源分别于2020年1月6日、1月7日、1月14日预付安杰玛商贸390万元、1,970万元、60万元,合计2,420万元预付款,计划用于采购精油,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弘润天源的CBD精油合作业务暂停,采购精油计划延后。考虑到安杰玛商贸还存在有较大金额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3月31日,弘润天源对安杰玛商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261.16万元),且实际还没有发生采购精油业务,公司将以上3,280.40万元预付账款归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同时督促王安祥及安杰玛商贸尽快归还该款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安杰玛商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3,280.02万元。

  王安祥于2020年5月21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截止本公告日,王安祥仍未归还前述款项,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三)2019年4月,王安祥以弘润天源资金直接代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偿还往来款项,偿还金额4,200万元,具体如下:

  弘润天源于2019年4月10日支付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迪秀贸易”)4,200万元往来款。在该笔款项发生前,弘润天源与迪秀贸易没有业务往来,支付该款项后也没有发生业务。根据公司及会计师核查,弘润天源与迪秀贸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根据王安祥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说明及公司核查,该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迪秀贸易的往来款,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王安祥于2020年5月21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其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截止本公告日,王安祥仍未归还前述款项,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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