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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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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0-05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截止公告日影响金额为-465万元,具体金额以执行完毕后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8),披露了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普保理”、“原告”)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创普保理清偿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创普保理公司”)与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昌大数据公司”)、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舟山中昌公司”)、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盛公司”)、陈建铭、何永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表达意思,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向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发放了2,800万元保理融资款,根据案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保理融资期限届满,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本金,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本院予以准许。案涉《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系被告舟山中昌公司、三盛公司、陈建铭、何永祥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相应登记,上述被告应当按约对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的上述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舟山中昌公司、三盛公司、陈建铭、何永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CPSHZCSJ2018001的《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28,000,000元;

  三、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保理融资利息350,000元;

  四、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五、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00元;

  六、如果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义务,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603室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如果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义务,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103,401室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如果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义务,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建铭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颐景山庄绮霞苑21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陈建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如果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义务,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何永祥名下持有的733,400股“中昌数据”公司股票(代码“600242”)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何永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975元,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建铭、何永祥共同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截止公告日影响金额为-465万元,具体金额以执行完毕后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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