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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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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员工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拟设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标准的员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为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员工资金总额为不超过80,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资金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持有人会议是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

  2、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海正药业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HPPC持有的瀚晖制药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上市公司拟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因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上市公司拟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800万张。最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1.68元/股。假设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的情形,则本次交易完成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持有68,493,15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1%。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0日,上市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种类、面值、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拟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0。据此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不超过800万张。

  最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张的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放弃相关权利并豁免公司支付。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

  (6)本息偿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计息日: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剩余期限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8)转股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1.68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同时,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的孰低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0)转股数量

  员工持股计划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员工持股计划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强制转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要求对于剩余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强制转股。

  (12)回售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长度为15个交易日(含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的当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行权期内未行使回售权,该计息年度将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3)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包括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新增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关于上述锁定期安排,若证券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监管意见,公司及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4)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15)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16)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7)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三)滚存未分配利润

  海正药业在员工持股计划每次可转债转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海正药业新老股东按照每次转股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认购可转债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据此员工持股计划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计划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来源于海正药业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海正集团原则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椒江国资公司原则同意;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椒江区国资办原则同意;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6、椒江区国资办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程序

  1、浙江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椒江国资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此外,上市公司需在完成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之标的资产过户、发行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登记后,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附条件生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3、传真:0576-88827887

  4、联系人:张敏

  5、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8月 3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8月 31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8月 31 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HPPC Holding SARL

  住所:20, rue de la Poste, L-2346 Luxembourg

  通讯地址:20, rue de la Poste, L-2346 Luxembourg

  股份变动性质:拟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8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取得海正药业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请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披露的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海正药业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须经海正药业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核准。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HPPC是一家于2017年7月在卢森堡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目前注册地址为20, rue de la Poste, L-2346 Luxembourg,法定股本为13,1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HPPC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HPPC目前的唯一股东是Sapphire I (HK) Holdings Limited。Sapphire I (HK)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于2017年4月7日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Unit 1001, 10/F., Infinitus Plaza, 199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其唯一董事和授权代表为Zhiren Tham。

  Sapphire I (HK) Holdings Limited的间接控股股东为SAP-III Holdings, L.P.,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为SAP-III Holdings GP, Ltd.。SAP-III Holdings GP, Ltd.的唯一股东和董事为Li Yung Kong。SAP-III Holdings, L.P.的有限合伙人为高瓴资本管理的美元基金Hillhouse Fund III, L.P.,该基金规模超过40亿美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基本情况如下:

  无。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上市公司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而引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上市公司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进入转股期,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市场情况在转股期内行使转股权,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将增加。

  除上述情形及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HPPC持有的瀚晖制药49%的股权。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瀚晖制药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898,100.00万元。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440,069.00万元。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188,544.85万元,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101,524.1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150,000万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双方协商,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3.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考虑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利润分配所进行的除息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3.15元/股。HPPC作为本次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持有上市公司143,380,114 股股份和10,152,415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的情况下,HPPC预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约为18.6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海正药业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HPPC持有上市公司143,380,114 股股份和10,152,415张可转换公司债券,HPPC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1、假设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全部转股的情形

  ■

  2、假设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情形

  ■

  三、《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的作价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瀚晖制药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898,100.00万元。上市公司和HPPC同意以上述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40,069.00万元。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HPPC同意以前述方式将标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亿元,剩余交易价格的65%即人民币188,544.85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交易价格的35%即人民币101,524.15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HPPC,HPPC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份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即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孰低者的90%。经公司与HPPC协商,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3.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利润分配所进行的除息调整,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3.15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针对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因此进行调整。

  2)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之前。

  4) 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3,332.88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 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即13.15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或

  B. 上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000037.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8,652.98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即13.15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

  5)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触发条件”之一后,HPPC自成就之日起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决定通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HPPC应当自成就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明确选取的“触发条件”成就日日期;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作出决议,并以“触发条件”成就日作为调价基准日。为避免疑问,如果在可调价期间内,存在多次满足前述第4)点所规定的“触发条件”的,HPPC可以在任意一次“触发条件”满足后通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且HPPC在一次或者多次满足“触发条件”的情形下不要求进行价格调整不影响HPPC在后续在“触发条件”满足之后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利。自满足“触发条件”的情形下HPPC通知上市公司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期间,HPPC不再选取新的“触发条件”成就日,或者变更“触发条件”成就日。

  6) 调价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调整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0%的孰低值。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 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任何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精确至整股,不足一股的部分, HPPC同意放弃相关权利并豁免公司支付。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为188,544.85万元,发行价格为13.15元/股,即上市公司向HPPC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43,380,114股。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其他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安排

  HPPC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HPPC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HPPC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1)种类、面值、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对象为HPPC。HPPC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数量

  本次向HPPC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1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张的部分,HPPC同意放弃相关权利并豁免公司支付。

  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为101,524.15万元,即上市公司向HPPC发行的可转债的数量为10,152,415张。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0.01%/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如相应计息期间不足一年的,应按比例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计息日: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剩余期限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该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8)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标准定价,即13.15元/股。如果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的,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相应调整为经调整后的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价格。

  2)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当上市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HPPC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HPPC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的孰低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0)转股数量

  HPPC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HPPC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强制转股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要求对于剩余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强制转股。

  (12)回售条款

  当HPPC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长度为15个交易日(含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的当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行权期内未行使回售权,该计息年度将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3)锁定期安排

  HPPC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包括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新增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14)担保事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15)评级事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16)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7)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3、生效条件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本次交易方案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方案获得证监会核准。

  (三十三)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1、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则同意;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同意;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HPPC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6)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浙江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此外,上市公司需在完成与本次购买资产有关之标的资产过户、发行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登记后,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将按照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三点(《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中披露的锁定期锁定。

  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标的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除了本次交易外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相应股份发行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

  除上述安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九、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的非现金资产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9265号),瀚晖制药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瀚晖制药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898,100.00万元,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440,069.00万元。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HPPC Holding SARL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HPPC Holding SARL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PPC Holding SARL

  授权代表(签字):

  Li Yung Kong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HPPC Holding SARL

  授权代表(签字):

  Li Yung Kong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HPPC Holding SARL

  授权代表(签字):

  Li Yung Kong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0-98号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问题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31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9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2020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关于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历史问题及整改结果的公告》,涉及前期公司部分董监高违规投资、项目合作、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落实如下要求。

  一、请公司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管理,完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发现的违规投资问题严肃、及时整改到位,避免再次出现违规情形。

  二、请公司核实与天广实开展项目合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成果所有权归属是否合规、合理。

  三、请公司核实与天广实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合理、公允,相关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请公司认真梳理历史问题,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说明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及后续安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披露。你公司及董事会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尽快核实有关事项,于2020年9月4日之前回复函件,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沟通与解释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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