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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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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02版)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胡克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a)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宏景浩润、Labtech Holdings、WI Harper分别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兢业诚成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核心技术人员,下同)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以内,以不低于各自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的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或已履行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公告,同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该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发行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郑重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方案完成购回;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本公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克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郑重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签署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确认并承诺如下:

  “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审议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确认并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 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4.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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