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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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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01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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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8名,基本情况如下: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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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0%的股份,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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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宏景浩润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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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37%,发行后总股本为6,700万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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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表格中持股比例加总数与合计数不一致、出现尾差时,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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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登记原因,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涉及 2位股东,分别为LabTech Holdings, Inc.(持有1,611.80万股)和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持有370.50万股)。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起补登记申请,将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登记到相应股东证券账户名下。其中,LabTech Holdings, Inc.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七、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37%。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85万股,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2,108.00万元。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700万股。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4.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7.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7倍(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91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7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2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20751)。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8月27日止,贵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4.80元,募集资金合计421,600,000.00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及承销协议,贵公司共应支付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5,000,000.00元。扣除以前年度已预付的保荐费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33,000,000.00元后的余额388,600,000.00元已于2020年8月27日存入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711.79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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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7,448.2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761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8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1,336,335,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403.7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46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02769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455,039股,放弃认购数量4,96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69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69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6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20305)。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对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0BJA20745)。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以下数据均摘自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20305)和审阅报告(XYZH/2020BJA20745)的财务报表或根据财务报表计算得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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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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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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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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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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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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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鹏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曾主持及参与的项目包括:日照港IPO 项目、全聚德IPO 项目、西部证券IPO 项目、万科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兰花科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金城医药IPO、日科化学IPO、万讯自控IPO、佳创视讯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黎祥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0年加入招商证券,曾主持及参与的项目包括:恒为科技IPO、法兰泰克IPO、昇兴集团IPO、腾信股份IPO、金城医药IPO、天威保变配股、法因数控IPO、蓉胜超微IPO、万科定向增发、中远发展增发、广州药业增发A股、农产品IPO、云天化IPO、深宝恒配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及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Labtech Holdings、宏景浩润、WI Harper承诺如下:

  ①Labtech Holdings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②宏景浩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③WI Harper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兢业诚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转A1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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