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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3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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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无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资金压力,一方面,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来源于融资租赁业务,业务单一,规模有限;另一方面,公司融资能力有限,流动资金持续紧张,尤其是母公司,流动资金已出现短缺,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面对各种困难,公司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在推进生产经营的同时,稳定团队,保持与债权人就逾期债务进行沟通,并努力夯实内部管理基础,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基本保障了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稳定。

  (一)业务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以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租赁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总基调,将各项工作、责任层层压实,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全面有序推动复工复产,认真分析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市场动向,重点对轨道工程、教育、水务等行业进行深入调研,主动思考分析、创新思路、积极探寻业务新的突破点,为公司未来储备优质租赁项目和可持续发展奠定牢固基础;同时对部分存在租金拖欠的项目,加紧催收工作,将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内;通过建立分析框架、指标体系、收集数据、新闻并加以分析研究,为未来业务拓展方向,各项流程节点的风险把控,发挥“风向标”作用。报告期内,租赁公司累计完成投放项目7个。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推进三山矿业以及凯龙矿业所属矿山的维护工作。其中,三山矿业探矿权到期后,根据矿山和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完成探矿权保留工作;凯龙矿业因当地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调整暂停了所有矿业权审批业务的办理,其所拥有的铜矿采矿权及探矿权证均已到期,截至目前,该项业务已逐步恢复办理,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矿权的延续工作,但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该项工作进展未达预期。

  (二)积极就有关债务与债权人沟通

  针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出现逾期,公司已成立专人小组,持续就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保持与债权人的沟通。但由于公司经营压力较大,短时期之内无法实质性解决该笔逾期债务,报告期内,债权人长城四川分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冻结,公司在收到成都中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并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在收购交通租赁时向开投集团所作出的业绩承诺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交通租赁未完成每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约定,该业绩补偿将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结算。开投集团已就此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通过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的资产,为此,公司迎难而上,持续开展与开投集团的积极协商讨论,力争妥善解决上述事宜。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三)加强内部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克服各种困难,不放松内部管理,继续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执行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新收入准则及《修订通知》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自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起执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新收入准则;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适用修订通知,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列示财务报表。

  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修订通知仅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20-017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同时,亦不会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及其以后报告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半年度及其以后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石学松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7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8月18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董事长石学松先生主持,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敖彩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财务总监简历

  敖彩娟,女,蒙古族,40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历任北京金鸿阁会计公司会计,北京方合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北京智临介石广告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华富国润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敖彩娟女士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8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85,331.22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98.44%,其中,2020年上半年新增涉案金额106.79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0.1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所涉事项均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且部分案件已在之前的会计年度进行了计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2020年上半年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85,331.22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98.44%,其中,新增涉案金额106.79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0.12%。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鉴于公司未能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偿还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1月,因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731号公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中院已立案,并向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债务本金人民币1.92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等款项。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公司及时与长城四川分公司进行了沟通,但由于公司经营压力较大,短时期之内无法实质性解决该笔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申请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05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临2020-006号《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临2020-022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以及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8年5月,长城四川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城四川分公司仍然负责债权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长城四川分公司通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回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截至目前,公司逾期的1.92亿元本金仍未偿还,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上半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24%/年,计提违约金及罚息共计约2,329.60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0度上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2,329.60万元。

  公司在期后仍然需要基于偿还债务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罚息,并相应减少期后利润,同时,若期后公司相关资产被司法处置,也可能因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而减少期后利润。

  二、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交易双方尚未对该业绩补偿数据进行确认。

  2020年4月,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参加仲裁通知书》((2020)渝仲字第62号)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交通租赁原控股股东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就上述事宜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04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9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裁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承诺期满(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60,466.98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累计减少以前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60,466.98万元。但本案尚未裁决,具体金额将根据仲裁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同时,开投集团已就此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已陆续被法院司法冻结。截至目前,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若最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向开投集团支付利润补足款等款项,且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力履行承诺代公司补足上述款项,则可能会导致子公司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而若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将相应减少期后利润,亦将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46,846.14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9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550万元。

  2019年,江苏银茂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31.0772万元及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银茂向法院申请撤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苏0104民初10815号之一),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且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四、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公司持有凯龙矿业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07年至2008年,凯龙矿业委托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通”)进行维西大宝山铜矿岩芯钻探施工,完工后结算工程造价829.50万元。截止2008年8月,凯龙矿业付款合计722.71万元,尚欠工程款106.79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欠款仍未支付。

  基于此,2020年7月,四川蜀通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维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工程款106.79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

  本案为报告期内新增案件,截至目前,已开庭审理,但暂未判决。

  2、2010年3月,凯龙矿业委派四名大学生到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实习,实习期结束后,凯龙矿业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其代垫的实习工资,马鞍矿山公司据此于2018年8月,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其垫付的工资等8.6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018年10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3425民初2159号),判决凯龙矿业向马鞍矿山公司支付8.68万元;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19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3、2011年3月,凯龙矿业将拥有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长土坡铜多金属矿普查”勘查区域内的位于兰坪县境内约10平方公里面积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矿业”)。银坤矿业依约向凯龙矿业支付1,000万元,但后续在该区域内申请单独办理采矿权证时,未获批准。

  2019年1月,银坤公司由此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无效,凯龙矿业返还银坤公司转让款1,000万元,承担银坤公司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933.71万元,支付银坤公司垫付的报告编制费用20万元等共计1,953.71万元,驳回银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19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报告期内,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已开庭重审,并于2020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2020)云34民初13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凯龙矿业返还银坤矿业转让款1,000万元,赔偿银坤矿业勘查成本损失的50%即778.09万元,承担银坤矿业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933.71万元,驳回银坤矿业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上述判决,银坤矿业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4、2010年,凯龙矿业与会理县昆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铜业”)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昆鹏铜业向凯龙矿业预付采购铜精矿款,凯龙矿业依约向昆鹏铜业供应铜精矿。截止2011年11月,凯龙矿业未再进行销售,经抵扣货款后仍有384.67万元未退还昆鹏铜业。

  昆鹏铜业被凉山矿业收购后,凉山矿业于2017年10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4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2018年8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34民终1076号),判决维持原判,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22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19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诉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实际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31日

  公司代码:600139                  公司简称:西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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