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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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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5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因与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将连带责任保证人林秀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得到法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闽02民初847号)等34份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调解相关诉讼的法院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3日及7月6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年12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就部分已逾期合同先行起诉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及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2、2020年7月,为进一步加大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清收力度,加快推动债务问题的整体解决,公司就其余未诉的逾期款项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36)。

  (1)公司就与青海华鹏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海华鹏向公司支付货款12.92亿元及违约金2.37亿元;格尔木胜华、林秀成和吴小丽在各自担保限额范围内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就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13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2)公司就与格尔木胜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3.7亿元及违约金0.61亿元;林秀成和吴小丽在各自担保限额范围内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就吴小丽和吴小平分别持有的易扬集团99%和1%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在7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

  (3)针对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将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及易扬集团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9-115号公告之“一、(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公司就与青海华鹏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林秀成,请求法院判令林秀成立即向公司支付青海华鹏涉案逾期货款共计2.67亿元及违约金0.53亿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诉讼期间,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三安集团为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与公司之间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闽02民初847号)等34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林秀成及三安集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林秀成及三安集团(以下简称“还款方”)自愿同意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向公司支付相关诉讼项下债权金额人民币22亿元。

  还款方应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余款自2021年起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公司人民币2亿元直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同时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剩余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化6.5%(含税)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于每半年度同期支付当期应付款项已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2、林秀成就已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对案涉的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公司在尚未实现的主债权范围内向涉案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取得的权利归三安集团所有(以三安集团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若公司已实现的上述权利(以该权利涉及的财产权益实际转移给公司为限)超过三安集团实际支付的款项,超过部分应抵扣本调解协议项下还款方尚未支付的款项。

  无论各方单独或共同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追偿结果如何,还款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担保合同性质、效力、金额争议或是有行权障碍等)撤销本协议及/或拒付余款。

  3、若还款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期违约状况,公司有权宣布上述债权立即到期并可要求还款方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和相关利息。

  4、还款方需公司以自身名义对案涉的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就相应合同再次提起诉讼的,各项成本及诉讼/执行风险需由还款方自行承担,不得因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及后续执行的任何不利结果而拒付余款或撤销本协议。

  5、相关案件受理费由公司与林秀成各承担50%。

  同时,基于形成上述调解协议的诉讼需要,公司已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相关诉讼案件中撤回对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吴小丽、吴小平等被告的起诉,并拟对前述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对于公司另行起诉的成本及诉讼/执行风险已在前述调解协议中作出约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日,林秀成及三安集团已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调解协议约定的剩余还款计划尚在执行中。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将视相关方的资信和履约情况确定,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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