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时间:2000年9月5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45283880
3、注册资本:28,074万元
4、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优胜村)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管理;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53.43%的股权,本公司享有其60%权益比例。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7年10月1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033406
3、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4、住所: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围垦十五工段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仓储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6701%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1年06月0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91531X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508室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危险化学品批发(票据贸易)(经营范围详见甬L安经(2018)008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化肥的批发、零售;煤炭的批发(无储存)。(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六)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2月22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4DD8Y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萧山区红山农场创业路635号
5、法定代表人:倪金美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涤纶丝、化纤原料;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01月19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UXUC8XJ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大道1号商务中心
5、法定代表人:楼翔
6、主营业务:纳米材料研发,聚酯切片、涤纶短纤、涤纶丝生产、加工、销售;化纤原料销售;仓储管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八)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3月01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LMY30
3、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业路1288号
5、法定代表人:陈建刚
6、主营业务:聚酯切片、FDY长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化纤原料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九)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RX724
3、注册资本:212,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51号
5、法定代表人:吴忠亮
6、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和佳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0年11月2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50736P
3、注册资本:60,000万元
4、住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董庆奇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一)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1年8月25日
2、注册证书编号:RC/00008502
3、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
4、注册地址:5thFloor, Wisma Hajjah Fatimah,22 & 23 Jalan Sultan, B.S.B, BS8811,Brunei Darussalam
5、主营业务:石油炼化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美元
■
9、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二)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7月5日
2、注册证书编号:201718816M
3、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4、注册地址:新加坡
5、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三)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7月2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W6PM8L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成虎路102号、104号2层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涤纶丝、化纤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融投资,信贷;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
■
备注:上述股权比例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及恒逸聚合物与国开发展基金签署了《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期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在投资期限到期后,其股东对国开发展基金持有股权予以回购,以实现国开发展基金收回投资本金。所以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并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对恒逸有限及聚合物享有的权益比例应分别为100%及60%。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审议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主要明确担保主体和被担保主体,以及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0年6月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96,665万元,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3,537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550,20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7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5,000万元。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以上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进行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均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统一选派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对其重大决策实施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其经营状况。公司能充分了解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能够掌握与监控其资金流向和财务变化情况,从而可以防范和控制好风险。上述担保符合恒逸石化整体利益。
2、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为恒逸石化持股99.72%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持有其0.28%股权。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有限提供担保。
3、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聚合物53.43%、兴惠集团持有恒逸聚合物35.62%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持有恒逸聚合物10.95%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对恒逸聚合物提供20,500万元担保。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聚合物提供担保。
4、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浙江逸盛7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70%的股权,香港逸盛为浙江逸盛的全资子公司。荣盛石化持有浙江逸盛3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30%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荣盛石化未对浙江逸盛、宁波恒逸贸易及香港逸盛提供担保。但是恒逸有限同时持有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少数股东权益,恒逸有限未对其融资提供担保,荣盛石化对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融资提供担保。
5、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高新90.6701%的股权,持有宿迁逸达100%的股权,持有杭州逸暻100%的股权,持有海宁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福建逸锦65%的股权。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恒逸高新9.3299%的股权,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福建逸锦35%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恒逸高新提供担保,少数股东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福建逸锦提供担保。
6、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海宁热电90%的股权,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宁热电10%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海宁新材料提供担保。
7、上述子公司中,恒逸石化持有浙江恒逸国际10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实业100%的股权,持有嘉兴逸鹏100%的股权,持有双兔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太仓逸枫100%的股权,持有恒凯能源60%的股权。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持有恒凯能源40%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恒凯能源提供担保。
8、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香港天逸100%的股权,香港天逸持有恒逸文莱70%的股权,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恒逸文莱30%的股权,恒逸文莱持有恒逸新加坡100%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未对恒逸文莱提供担保。
9、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未向恒逸石化提供反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调整202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各控股子公司均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通过实施统一控制,以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能够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主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9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5元/股。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用途:拟将回购股份的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数量、用途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约占本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8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1%。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预计如下:
■
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52.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2.53亿元,货币资金为74.40亿元。假设此次回购使用资金达100,000万元上限,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1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30%。此外,本次回购可以在回购期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弹性,资金支付压力较小。因此,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已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并获得回复:截至2020年8月28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四)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的事宜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由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8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2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0年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20-08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经股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拟提名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毛应女士、吴中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
1、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倪德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选举楼剑常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选举毛应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选举吴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股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提名杨柏樟先生、杨柳勇先生、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szse.cn)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就提名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声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发表了声明,公司独立董事还就本次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
1、选举杨柏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杨柳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指导,满足市场对功能化、差别化纤维不断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协同效应,增强化纤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聚酯纤维的产能增加和技术升级,抓住行业复苏的有利时机,实现行业引领和效益提升的双重效应,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335,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公司聚酯纤维领军地位,优化企业产品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指导,满足市场对功能化、差别化纤维不断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协同效应,增强化纤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聚酯纤维的产能增加和技术升级,抓住行业复苏的有利时机,实现行业引领和效益提升的双重效应,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56,5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公司聚酯纤维领军地位,优化企业产品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证公司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增长,现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020年将向子公司提供预计总担保金额从不超过人民币3,2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687,350万元(或等值外币),新增担保487,350万元,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邱奕博,中国国籍,男,198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方贤水,中国国籍,男,196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近30年的石化化纤行业的生产运营管理经验。曾任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倪德锋,中国国籍,男,1978年1月出生,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浙江恒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截止本公告日,倪德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5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楼剑常,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学硕士研究生、休斯顿大学MBA,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厂副厂长、厂长;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副主任兼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止本公告日,楼剑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毛应,女,198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截止本公告日,毛应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吴中,中国国籍,男,1989年7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吴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吴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柏樟,中国国籍,男,1957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柳勇,男,汉族,浙江桐乡人,1964年出生,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金融学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参加工作。1980年至1984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1984年至1987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硕士研究生),1987年至今任浙江大学金融系教师(其中:1996年至2001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专业学习[博士研究生]),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历任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干部,《律师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8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2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铁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20-088)。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推荐,拟提名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股东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2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任。
表决结果:
1、选举李玉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金丹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玉刚,中国国籍,男,1977年11月出生,硕士,经济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具有十年多的审计工作经验,曾任沙钢集团董事局审计部副部长,法务部第一副部长,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监。李玉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9%),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金丹文,中国国籍,女,1986年4月出生,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任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兼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持有本公司股份1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止本公告日金丹文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