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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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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交通、人员、供应链等因素影响公司约3个月未能有效生产,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571.3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42%;营业成本35,883.2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07%;实现净利润2,161.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2.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2.6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3.75%。

  随着疫情逐步恢复,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和铝加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未来以高端铝板带和大型工业铝型材为代表的新兴市场铝材需求增速将提高,产品占比不断上升,作为铝材生产必须的添加剂,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也从2010年的4.66万吨增长到2019年的12.2万吨。预计在2020-2024年期间,得益于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以及“以铝代钢、以铝替木、以铝节铜”产业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国铝材产量仍将呈增长态势,铝工业对铝晶粒细化剂的需求量也仍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24年,我国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将达18.7万吨。

  报告期公司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1、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报告期,公司持续推进洛阳颗粒精炼剂项目建设,进行了颗粒精炼剂新生产线设备的制作与安装并生产。公司生产的颗粒精炼剂相较于传统精炼剂更环保(核心技术要求),技术水平更高。颗粒精炼剂产品与铝晶粒细化剂同属铝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辅助材料,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铝晶粒细化剂生产商,推广颗粒精炼剂产品具有客户资源和品牌优势。

  2、加快全资孙公司铁基轻骨料项目的建设

  公司通过对氟盐生产副产物进一步综合利用,生产铁基轻骨料创新环保建材,将在绿色节能城市、海绵城市等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2020年上半年,完成了铁基轻骨料项目的基础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争取年底实现投产运营。

  3、加快新产品开发进度

  2020年上半年公司投入研发费用2,009.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7%;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共计248项。公司于2017年开发出以四氟铝酸钾为原料生产高纯无硅氢氟酸的新技术,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由于该项目系全球首创技术,项目技术开发难度高,研发周期相对较长。2020年公司继续进行了高纯无硅氟化氢项目的中试研究,完成了中试生产线设备(新型反应器)的制作,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争取尽快实现试生产和客户试用。同时,公司利用产业链环节副产物进一步开发衍生出石油催化剂载体原材料SB粉,已完成中试生产线设备及管路安装,正在进行设备调试,项目随着高纯无硅氢氟酸的生产运行而快速实现投产。

  报告期内进行了贝尔导体的中试研究,贝尔导体系一种高性能的信号通讯用导线,公司自主生产替代进口的预制铝合金棒材,供下游拉丝制作通讯光纤光缆,由于该种导体合金成份较复杂,对力学性能要求极高,当前主要以进口为主。

  4、积极推进再融资项目的发行工作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完成了可转债的发行登记工作。

  5、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工作,增强公司凝聚力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4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详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附注五、44”。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5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0年8月15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学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2020年半年度报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54)。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0年8月15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2020年半年度报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5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的核准,公司2017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发行价为2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018,90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581,094.34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8月1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20年8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0年8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2020年8月26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151.42 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 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开设 1 个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73010122001631234)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2:因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支行(4000093029100453714)已于2019年9月4日注销,利息余额转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301012200163123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田支行(602800573)已于2019年8月14日销户,利息余额转入基本户平安银行深圳西丽支行(11002902626101)。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经营业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于2020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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