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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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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5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就与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公司”)合同履行纠纷事宜申请国际仲裁,仲裁地点:新加坡。2017年5月19日,国贸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文件,本次仲裁进入正式程序阶段。国贸公司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人民币122,471,177.25元,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国贸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请求判令DFA公司向国贸公司返还履约保函项下的人民币101,053,407元;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国贸公司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

  国贸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国贸公司仲裁申请文件的答辩意见以及反请求文件,反请求申请人为DFA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为国贸公司,将与本次仲裁一并审理。DFA公司以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国贸公司未完成的工作等为由,向国贸公司提出反索赔173,391,228.89澳元。

  针对2017年8月21日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和反请求文件,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文件。文件就DFA公司提出的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反请求事项做出回复,并继续主张由于DFA公司延期付款、违约等对国贸公司造成的损失。

  国贸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本次仲裁事项的第二轮答辩。DFA公司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仲裁庭的主仲裁请求进行了逐一辩护,否认国贸公司对其的指控。同时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仲裁庭的反请求答辩作了逐项回复,继续主张其反请求文件对国贸公司的反索赔,说明了反索赔金额可能会依据DFA公司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另案)而发生变化,并保留修订和补充其所作诉求的权利。

  2019年3月,DFA公司依据其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调整对国贸公司的索赔金额为6,869.2万澳元,遂后开庭听证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至2019年4月12日结束。

  仲裁庭于2019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一部分最终裁决和第二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一部分最终裁决,针对国贸公司提出的本请求及DFA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总额为32,898,858.18美元的款项。根据第二部分最终裁决,仲裁庭裁决国贸公司就101,053,407元人民币的保函争议在中国启动的诉讼行为违反了供货合同,并要求国贸公司采取必要步骤终止中国诉讼程序。前述国内诉讼程序为国贸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在国内提起的保函止付诉讼,国贸公司已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后续预计仲裁庭还可能就利息和费用等问题,签发第三部分裁决。

  由于裁决做出后DFA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国贸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在疫情期间通过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向相关方主张权利等方式进行追索。国贸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部分款项18,323,041.88美元,对于剩余款项,国贸公司将继续进行追索。

  有关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及前期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以及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51、2017-058、2018-006、2019-072、2020-043)。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国贸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的正式通知,仲裁庭于2020年8月14日签发了第三部分最终裁决。

  根据第三部分最终裁决,针对仲裁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总额为7,617,115.35美元的款项,其中仲裁费用为5,027,895.07美元,资金占用利息为2,589,220.28美元。另外,国贸公司有权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要求DFA公司支付下列利息:(a)第一部分最终裁决的裁决金额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b)第三部分最终裁决的裁决金额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前期裁决做出后DFA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且裁决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在实际收到本次裁决款项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积极应对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庭签发的第三部分最终裁决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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