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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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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新增诉讼金额:32,097,600元及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11号《应诉通知书》及(2020)黑01执772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诉讼理由

  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二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各项税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年7月31日,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两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自被告二处共购买OPZ00N 数据中心交换机432台,产品单价74,300元,两份合同总价款共为32,097,600元,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80日内以TT/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方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付清,并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0月17日,被告一在两份合同对应的两份货物签收单上盖章收货。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被告二将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中被告二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据《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合同条件表》于2017年10月19日将76,000,000元款项支付给汉柏科技。2018年4月10日,被告一收到盖有原告、被告二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被告二已将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近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此案件将于2020年9月17日开庭审理。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097,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4,429,468.8元。违约金以人民币32,097,6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上诉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二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暂共计36,527,068.8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陈圆

  被执行人:彭海帆

  被执行人: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5,20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9月29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提起诉讼,哈中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2019)黑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1)。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于近日作出(2020)黑01执77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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