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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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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4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报告期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775.55万元,同比增加93.82%;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206.56万元,同比增加71.28%。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1,462.86万元,净资产为-249,445.11万元。

  报告期间,公司主要工作集中在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解决债务问题,应对公司诉讼等工作。

  1、积极解决债务问题,推进债务重整事项:鉴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债务重整的成功案例,积极与各意向方保持沟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债务重组,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债务负担,以改善公司资产状况,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努力将其中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鉴于债务重组方案的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努力恢复生产经营:公司信用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业务出现停滞。报告期内,公司仓储业务正逐步恢复;租赁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有大幅增长。同时,公司子公司烨辉钢铁调整了产品结构,利用闲置资金加大了原卷贸易业务量,营业收入出现大幅增长,但受疫情的影响,营业成本上升,净利润出现下滑;公司子公司欧浦小贷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了有效的风控措施,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同时积极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

  3、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2019年2月新的管理团队进驻公司后,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通过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的管理权限、岗位职责等,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管理流程和权责体系,强化对线上平台及线下仓储业务、加工业务、物流配送业务环节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完善后的各项管理制度均正常运作,实现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规范控制和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4、全面梳理公司存在诉讼情况:报告期间,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门小组持续认真清查和解决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事项,对已掌握到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并陆续取得了数单有利于公司的判决,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所引发的诉讼、仲裁,公司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来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涉案的有关担保诉讼案件中,债权人未通过深交所对外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具有重大过失。目前已有数单判决违规担保对公司无效,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为下一步公司担保涉诉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法律支持参考,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针对公司相关未决诉讼,公司将继续在律师的支持下积极与案件的相关当事方、管辖法院等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推动相关诉讼事项尽快结案,消除各种潜在影响。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新收入准则与公司目前执行收入政策在确认及计量要素上无显著差异。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 及计量不会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彭国宇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和《关于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8),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5民初1023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4)。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858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欧浦智网是否应对陈礼豪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案中,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陈礼豪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对外公示信息,荣南公司在出借款项时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欧浦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陈礼豪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时,荣南公司理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股东大会相关决议。而本案中,荣南公司及周慧敏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欧浦公司的案涉担保行为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故,欧浦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担保行为应属无效,进而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欧浦公司对陈礼豪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关于周慧敏一审主张的违约金自201年8月20日起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

  综上,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可以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2、陈礼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周慧敏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周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140元,由陈礼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80元,由被上诉人周慧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0)粤0606民初6832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恒装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8)。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浦智网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2018)粤06执123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4、208)。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ニ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欧浦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理由实质上是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以及与其调查所得的情况不符,保证合同无效或未生效,但公证机关未能予以核实,属于以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欧浦公司应另行提起诉讼。欧浦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本案中,本院向欧浦公司寄送的执行通知书虽然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但此后本院作出的(2018)粤06执12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粤06执1231号网络拍卖事项告知书和拟网络拍卖告知书,于2019年3月27日由欧浦公司委托代理人予以签收。以2019年3月27日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点,欧浦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2019年4月13日前提出,欧浦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才提出本案申请,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依法亦应不予受理。鉴于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应裁定驳回其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认定周慧敏及荣南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相关《担保函》无效,公司无需对陈礼豪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3、对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665号。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606民初6832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6执异134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0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彭国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于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锐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使得公司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会计政策的修订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生效时间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使得公司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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