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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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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0-012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公司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1,414,785,620.62元,2019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68,251,957.71元。为保证不因利润分配而影响本公司A股发行的进程,经本公司2019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鉴于本公司已完成A股发行,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建议公司2019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以批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3,849,910,396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1,238,799.50元(含税)。在前述董事会召开日后至权益实施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2019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本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34.01%。2019年度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基于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制定,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0-013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经协商一致,公司不再聘任利安达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与利安达进行了事先沟通,利安达对本事项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19家分所。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2、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拥有从业人员7,974人,其中合伙人16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467人,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302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18年度业务收入人民币389,256.3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7,094.16万元。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74家,收费总额人民币33,404.48万元,资产均值人民币5,669.00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有涉及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险已涵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2020)21号警示函,以及于2020年2月24日由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36号警示函,相关事宜对其服务本公司不构成任何影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静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1994年开始一直专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有逾25年执业经验,在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建筑房地产行业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张毅强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1993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26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工程建筑、工业制造、生命科学与医疗、零售及消费品、高科技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文丽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8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10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与安永华明协商确定。公司为境内A股新上市公司,暂无上一期可比审计费用。

  因此,建议董事会批准改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后,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总裁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及其他具体聘任委托等相关事宜。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利安达成立于1993年,原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属的司局级事业单位,1999年脱钩改制并更名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成功转制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利安达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大型及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20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已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自2014年度起,聘任利安达担任公司境内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签字合伙人会计师曹忠志已连续服务6年,签字项目经理吕建设已连续服务4年。

  (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

  鉴于安永华明在公司A股IPO期间恪守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综合考虑,拟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任期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结束。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利安达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其理解和支持,利安达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利安达已提供书面确认,并无有关其退任本公司境内审计师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

  三、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安永华明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将《关于变更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独立董事谢维宪、尹焰强、林涛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境内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境内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聘任境内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曹欣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以批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3,849,910,396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1,238,799.50元(含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基于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制定,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后,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总裁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及其他具体聘任委托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安永华明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境内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境内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聘任境内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

  相关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唐山皓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唐山LNG项目LNG储罐建设出资合同和LNG储罐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唐山皓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唐山LNG项目LNG储罐建设出资合同》和《LNG储罐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唐山LNG项目2#、6#储罐的建设出资和管理方面的合作,唐山皓华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出资22亿元对储罐进行建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0-015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春东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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