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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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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9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01民初788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近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依据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3年4月至5月,公司与中国六冶签订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吨高性能特种铝材项目精整车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国六冶承包公司30万吨高性能特种铝材项目精整车间桩基以上建筑及安装工程,工程于2017年 6月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1月,中国六冶与公司就上述工程完成了最终的决算,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相关利息。近日,中国六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256,804.08元,起诉之日后的利息以53,899,269.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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