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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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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076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证券名称:*ST中南,证券代码:002445)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1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无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方面:

  2020年8月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是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截至目前公司业绩实际情况与上述修正后的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2、关于公司预重整方面:

  (1)2020年5月25日,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以庭外重组成功为生效前提的重整申请)。无锡中院已经立案审查,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案号为“(2020)苏02破申10号”)。无锡中院明确,本次预重整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倘若预重整不成功,将不再对公司本次重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引导人发来的《关于中南文化重整投资人招募之最终评审结果的通报》,经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引导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无锡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无锡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无锡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3、其它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077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易志诚”)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经审核已立案。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1: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杨伟

  (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就原告参与3部影视剧项目投资事宜签署了相关协议,原告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万元整(¥48,500,000元),原告可获得收益回款为投资成本及相当于投资年化收益率20%计算出的收益之总和,即:收益回款=投资成本+投资成本*20%/年(收益起算日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并约定被告1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全部投资款及收益,被告2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对返还申请人收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影视剧项目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投资款,但被告1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鉴于此,原告及霍尔果斯市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1于2019年6月24日就上述各影视剧项目投资款及收益的返还事宜签署了《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还款协议”),约定被告1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返还全部投资款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投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2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对返还申请人投资款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除于2019年7月15日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外,未按各影视剧项目投资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由于投资收益按年化标准计算(时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则二被告应以未付投资款及固定收益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据此,二被告应付未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肆角玖分(¥59,171,818.49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影视剧投资款人民币4750万元及年化收益率20%为标准计算的固定收益人民币970万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971,818.49元;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暂算至2020年7月9日,逾期利息人民币1,971,818.49元)。

  (以上费用共计59,171,818.49元)

  3、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078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近日分别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苏0281民初11043号】及【(2019)苏0281民初11064号】。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号)。

  一、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已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2019)苏0281民初11043号案件:

  (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40,885,884.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9350%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新风路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355号】及江阴市蟠龙山路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357号】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0,251,700元、23,738,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陈少忠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对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 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陈少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81民初11064号案件:

  (一)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106,575,457.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新风路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55139号】及江阴市蟠龙山路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140号】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髙额75,500,000元,59,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陈少忠对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9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962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陈少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面临支付本金、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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