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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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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8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6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2,098,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7,847,017.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251,582.45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23)。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科技”)提供16,948.25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向全资子公司成都国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卫通信”)提供17,635.74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劭悦、姜海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年   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乙方备用。

  十二条、联系方式。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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