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0-L06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7326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L067)。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积极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联系、落实该案情况,并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现将该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三):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四):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五):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被告(六):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七):张朱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利息261437.39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2016)信银杭余贷字第811088071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2018)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58058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另计】,详见利息计算清单。

  (2)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在最高债权数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其余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事实和理由

  借款经过:2016年9月29日,经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审批同意,给予12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日,双方签订2016信银杭余贷字第811088071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20BPs,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首个结息日为2016年10月2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担保情况:为了保障信贷安全,原告与被告(二)、(三)、(四)、(五)经协商一致,分别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杭余最保字第811088071112-1、-2、-3、-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六)、(七)签订了2016信银杭余人最保字第811088071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14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放款情况:同年9月30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为600万元、600万元两笔,共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200万元,年利率为5.5%,起息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展期情况:2017年9月28日,被告(一)向我行申请归还100万元之后剩余1100万元展期,我行经审批后同意其展期申请。当日,双方签订2017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09174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利率5.7%,贷款展期至2018年9月28日。

  2018年11月2日,被告(一)再次申请贷款展期,展期金额900万元。我行经审批同意该申请,并签订2018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58058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12个月,展期利率5.7%,到期日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还款情况: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被告(一)履行合同约定,定期付息。2019年9月26日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2019年11月21日为最后一次付息。

  违约情况: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及时归还造成逾期,已违反借款合同第13.3.4条约定,我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第13.5条约定,以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本案已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该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