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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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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公司将专注功能性面料领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公司在高档功能性面料领域的领先地位。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客户,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未来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秀幼、施清岛)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0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沈卫锋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5日,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与沈卫锋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方案,并于2020年8月18日与沈卫锋先生签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终止《认购协议》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认购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认购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无违约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针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相关文件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无需继续履行相关文件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五、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相关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认购协议》与本终止协议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1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5日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或“公司”)与沈卫锋先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方案,并于2020年8月18日与沈卫锋先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终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不再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均无违约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相关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与本终止协议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沈卫锋于2020年6月5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沈卫锋不再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并于2020年8月18日与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鉴于施清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卫锋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方案调整前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沈卫锋,其中施清岛认购不超过56,925,996股,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沈卫锋认购不超过37,950,664股,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同日,施清岛、沈卫锋分别与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6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前的总股本766,643,5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331,485.84元。根据本次发行定价原则除权除息后,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5.1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方案调整后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议案,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调整。同日,公司与沈卫锋签署了《终止协议》,沈卫锋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施清岛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数量不变。鉴于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卫锋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施清岛

  1、基本情况

  施清岛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582196509******,高级经济师。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3、发行对象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施清岛先生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二)沈卫锋

  1、基本情况

  沈卫锋先生,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411196801******。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3、发行对象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沈卫锋先生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沈卫锋先生与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沈卫锋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沈卫锋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0)。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是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并与沈卫锋进行了正常沟通,属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正常流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和非公开发行事宜不存在不良影响。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目前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沈卫锋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公司拟与沈卫锋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经查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对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参与本次认购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3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日

  至2020年9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请参见2020年08月1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5、6、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其中议案1、2、3、7回避股东为福华环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议案5、6回避股东为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0年9月2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涛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传真:0573—8370656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11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2)。

  近日,公司完成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7923X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清岛

  注册资本:柒亿陆仟陆佰陆拾肆万叁仟肆佰伍拾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01年02月21日

  营业期限:2001年02月21日 至 长期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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