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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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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2020-32号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 年8月17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晋01民初第483号、509号等60个编号)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60名自然人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然人吕秋*  王*等共60人

  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对被告披露信息公告的信任,投资该公司股票。2017年7月1日,被告发布公告,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被告在2014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被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上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60名自然人原告认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 11050119.0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涉诉事项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

  四、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

  1、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临 2020-28号公告披露了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原审第三人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此案尚无进展。

  2、2020年8月1日,公司(原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三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01初号]。

  3、2020年8月10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2020)晋0110民初1224号],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柏*、王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1491671.14元,并由另一被告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981民初336号],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平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35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8元,保全申请费3678元,由原告原平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04元。

  公司不服此判决,将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正积极准备应诉,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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