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8月17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轩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数1,114,34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4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1,073,804,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7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数40,542,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1%,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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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张行健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