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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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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序号12、13、14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为:发行人以承租人单位的身份与上海金山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18份《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的居住使用人均为发行人员工,租金由居住员工自行向上海金山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缴纳,出租房产均有相关产权证。

  上表中序号5所表述的租赁情况暂时未取得房产证。序号5的具体情况为公司向沙文晨租赁房屋用于员工宿舍,该房屋已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证尚在办理中。若该房屋因土地、房产权属瑕疵被强制搬迁,公司亦可快速找到替代的房屋进行租赁。

  (二)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软件和专利。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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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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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6项国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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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7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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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为加强集团品牌建设,将其自身及下属企业所涉及的各类商品、服务项目均注册了不同类别的“huafon”商标。华峰集团此前虽持有核定使用商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6类及第11类的注册商标,但华峰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并不经营该类业务,未实际使用该类商标。上述商标均已完成由华峰集团向华峰铝业的无偿转让变更手续。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商标混用的情形。

  3、专利

  (1)发明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的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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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用新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已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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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域名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使用的域名是http://www.huafonal.com/,网站备案编号为:沪ICP备18040371号-1。

  八、发行人资质、许可及认证情况

  (一)铝板带箔的产品

  1、境内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权威协会网站公布的法律法规,公司所从事的铝板带箔业务不涉及强制性生产经营许可,不存在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认证的要求。

  2、产品出口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

  销售地政府不会要求公司取得强制性的资质、认证或者许可,但是部分客户可能会要求公司产品取得相关认证或者进行相关检测,从而得以进入其合格供应商名单。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经取得认证或者通过的检测如下:

  (1)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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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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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格供应商认证

  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热交换领域、民用及商用空调领域和新能源汽车电池领域。客户包括众多全球知名汽配集团和中国主流汽配商,以及空调制造商。其中,对于汽配企业,公司获得其合格供应商认证后,会获得其颁发的“合格供应商”、“优秀供应商”奖杯、证书,并可接入其供应商ERP管理系统或进入下游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于小型客户,公司通过其合格供应商认证后,客户将直接下订单。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获得全球上百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认可,成为其合格供应商。

  (二)进出口业务

  公司已取得与出口业务活动相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310062465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27337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号:3119966065)。

  (三)环保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弃物,并取得了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编号2019-04622-001、2019-04622-002和2019-04622-003)。

  公司取得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沪环辐证[33067])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编号为沪水务排证字第金-18-08601252号)。重庆华峰取得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渝环(辐)证41082号)。

  (四)特许经营权

  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及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制造及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1、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和销售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拥有独立的商标及相关生产技术,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也不存在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同时也不存在受制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资产完整情况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完整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或个人占用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3、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不受股东单位控制。

  4、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企业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规定,制订了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股东单位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

  5、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已取得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并已完成三证合一处理),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与股东单位无混合纳税现象。发行人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自主决定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制造、销售系统,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方面与发行人股东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披露的公司独立性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业竞争情况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峰集团。其经营范围为:“无储存场所经营: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氨酯产品、聚酰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经营;实业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峰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尤小平,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本公司及重庆华峰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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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未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3、拟投资项目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延续,因此,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况。

  4、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直接/间接股东尤金焕、尤小华、尤飞宇、尤飞煌已经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与发行人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公司/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公司/本人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的业务竞争:

  (1)本公司/本人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公司/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公司/本人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公司/本人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本人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4项所述情况,本公司/本人承诺本公司/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公司/本人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公司/本人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发行人经常性采购商品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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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7年3月起,日本轻金属株式会社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股权转让完成12个月(2018年4月)起,日本轻金属株式会社不再是公司关联方。2019年发行人与日本轻金属株式会社(及其兄弟公司Nikkei Siam Aluminium Limited、子公司日轻(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再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为方便比较分析,在此处列示2019年交易金额,下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本轻金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轻金属”)采购半成品铝卷。采购金额占外购半成品的比例以及占报告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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