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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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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81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达成民事调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代偿款项人民币31,045.8万元及利息,实际发生的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约定公司偿还中合担保代偿款项及利息的付款安排及保证措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和解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6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京02民初720号)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配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44)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53)。

  2020年7月,公司、汇金聚合等与中合担保经过友好协商,在北京市签订了《和解框架协议》,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安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和解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2民初720号)及《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720号之三)。

  根据《民事裁定书》所述,中合担保于2020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窦维东、葛红艳、张蕾、王少艮、刘春艳、李璐、吴晋、薛立勇、刘桂芬、高峰的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京02民初7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同意中合担保的撤诉申请。

  根据《民事调解书》所述,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博天环境应当给付中合担保尚欠代偿款项本金28,045.8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二、本协议第一项下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期间和金额如下:

  1、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本金8,000万元;2、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本金4,000万元和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的全部尚欠利息;3、2021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本金5,000万元和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的全部尚欠利息;4、2021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本金5,000万元和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的全部尚欠利息;5、2021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全部剩余本金和利息(以具体计算为准);上述第2期至第5期款项支付时,按照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抵充;

  三、博天环境如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代偿款项,应向中合担保继续支付代偿款项本金和利息;博天环境如未能在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第一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款项付款日期之后60日内或者未在第二期款项付款日期付清该期应付本金或利息,则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该期应付本金中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计算至逾期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830,038元,减半收取915019元,保全申请费10,000元,均由博天环境负担(中合担保已预交,由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中合担保);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中合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损失合计119万;

  五、中合担保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的债务,有权以拍卖、变卖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2,500万元)、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3,000万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中合担保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的债务,有权以拍卖、变卖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5,000万元)、博华(黄石)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300万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中合担保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的债务,对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灵宝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项目(BOT模式)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八、中合担保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的债务,对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九、中合担保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中合担保的债务,对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供水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十、汇金聚合、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下博天环境的债务,向中合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各方对本案诉争事项不再有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本次诉讼的后续事项

  根据《和解框架协议》的约定,中合担保于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窦维东、葛红艳、张蕾、王少艮、刘春艳、李璐、吴晋、薛立勇、刘桂芬、高峰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博天环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存款账户、汇金聚合宁波银行存款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赵笠钧及骆涛不动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正在办理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依据和解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2民初720号;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720号之三。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82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新”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14.88%减少至13.88%。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公司股东国投创新发来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告知函》。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备注:

  1、 减持的股份来源: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 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复星创富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三、 其他情况说明

  1、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合计减持数量总计不超过25,067,0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8,355,68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8,355,681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16,711,362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披露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尚余4,177,881股未完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尚余8,355,681股未完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尚余16,711,362股未完成。

  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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