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0-039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申请撤销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书》(2018)京73行初6673号、6674号、6675号,准许公司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1日,公司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侵害本公司专利权(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号:"CN200830124267-包装盒【利乐包】""CN201130304266-包装罐【杏仁露】""CN201630467829-包装箱【原味杏仁露】")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17】京73民初1571、1572、1573 号),该案正式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期间,被告汕头露露于2017年10月23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5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711号、第35769号、第35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查委员会作出的第35711号、第35769号、第35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8年7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取得(2018)京73行初6673、6674、6675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09月27日、2017年10月21日、2018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3)、《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第三人: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撤诉原因

  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711号、第35769号、第35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8年7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取得(2018)京73行初6673、6674、6675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阅了部分上述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档案,综合评定案件情况和在案资料,公司决定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裁决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冀民初28号]。

  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初 28-1 号,驳回被告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随后,被告汕头露露公司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 404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 28-1号裁定;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

  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11日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一审庭审没有结束,将于2020年9月10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二)公司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公司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4月13日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冀08民初25号。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4)。

  王宝林、王秋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联案件所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辖终404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出的管辖异议裁判标准,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关联案件,该案已由最高法院指定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王宝林、王秋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向公司出具承德中院(2020)冀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2020)冀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2020)冀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及移送请求。

  理由为:

  (1)本案是原告起诉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王宝林、王秋敏,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案件的管辖裁定,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本案管辖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04号的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案与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案由与纠纷性质不同、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定不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案件和诉讼法律关系,其管辖法院也当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裁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本案目前处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期内,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与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与原告汕头露露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公司不服判决,于2019年6月13日上诉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关于重大诉讼收到〈更正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4)、《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6)、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

  公司近期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511执1449号,因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5民终713号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向金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平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金平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依法向金平区法院提出异议,目前处于异议审理阶段。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撤销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正常,其他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公司今后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京73行初6673、6674、6675号]

  (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08民初25号]

  (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511执1449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