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星期四)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290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瑞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9,346,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6,811,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535,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99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99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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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王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