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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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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至2020年8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东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干道36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2,300,8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808,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492,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418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3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3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11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9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9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晓光、王彦民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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