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

  二、专业术语

  ■■■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概况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票数量: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6、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年产8万吨C-CR特种纤维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

  7、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决议有效期: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临矿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起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股东东方邦信、鼎顺创投、黄河三角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下转A35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