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 Yingpu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共10人,代表股份206,776,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55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88,042,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304%。
(2)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73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5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8,73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5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54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2%;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46%;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