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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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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34版)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3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60%;

  ③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增持期限自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起不超过6个月;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期限自当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起不超过3个月;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约束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或虽送达增持通知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公司有权责令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临矿集团承诺

  承诺人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持股意向的下述要求。

  (1)转让条件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转让方式

  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7)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法、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要求执行。

  (8)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鼎顺创投承诺

  承诺人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持股意向的下述要求。

  (1)转让条件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转让方式

  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7)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法、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要求执行。

  (8)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3、东方邦信承诺

  承诺人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持股意向的下述要求。

  (1)转让条件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转让方式

  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7)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法、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要求执行。

  (8)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临矿集团承诺

  (1)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承诺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2)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公告程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若承诺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承诺

  (1)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2)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公告程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下转A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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