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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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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8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披露与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律师在整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申请公司退还相关奖励款一案的证件材料时,发现公司与武进管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协议”),因发现该协议时,协议相关文件未签署日期,所以公司管理层无法辨别其真伪性,在和代理律师沟通后,由其在仲裁开庭审理时提出质证以辨别真实性,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当庭提取该协议进行质证,武进管委会未提出质疑。故公司代理律师及公司管理层判断该协议真实有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的唯-投资方) 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解决乙方工作人员住宿等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购买住宅用地

  1、甲方向乙方出让配套商业用地共计200亩,包括: 1)工业用地内规划30亩用于厂区配套;2)创新园区便利中心80亩,位于南夏墅东街13号(原电大校址),用于员工生活培训中心;3)其余配套用地位于阳湖西路以南,龙江南路以东。

  2、商住用地出让价格为70万元人民币/亩。

  3、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建设住宅用地规划的一年内,为乙方完成土地的招拍挂程序。乙方应当按照招拍挂流程完成土地摘牌,并按实拍价格付清土地价款,甲方应当在乙方摘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乙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奖励款。甲方支付完奖励款后,应保证乙方实际以人民币70万/亩的价格获得该住宅用地。

  二、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如不需要自建商品房,也可购买甲方南淳家园或其他限价现有住宅房,甲方承诺,乙方可以入民币39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南淳家园或其他限价房。如果届时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导致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购买房屋的,超出部分的金额,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奖励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原件,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二)备查文件

  1、《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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