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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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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0—092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刊登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签署《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并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终止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兴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一创投行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4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3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141,509.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09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创”)、一创投行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系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的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0年7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投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杰、梁咏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江西联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江西联创,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投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杰、梁咏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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