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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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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64版)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中信证券为康希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焦延延,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硕士;2011年加入中信证券,此前曾在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任职;曾负责或参与环旭电子、深科技再融资项目,裕同科技、华大基因、绿色动力A股IPO项目,赛诺医疗科创板IPO项目。

  马可,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2013年加入中信证券,曾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艾德生物、步长制药、益丰药房、甘李药业等IPO项目,赛诺医疗科创板IPO项目,现代制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承诺

  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涛担任管理合伙人的天津千益、天津千睿、天津千智承诺

  天津千益、天津千睿、天津千智作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涛担任管理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宣承诺

  刘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就所持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建法已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自愿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承诺

  王靖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A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李江峰、廖正芳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持有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A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除H股股东外的股东承诺

  公司除H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同意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同意票。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四、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公司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出具的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存在欺诈发行出具的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的承诺如下:

  1、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在研产品的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产品研发的布局,稳步推进新型疫苗研发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积极推进临近商业化产品的药品注册申请、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及临床前研究项目的研发进程,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2、严控产品质量,加快商业化进程

  公司将继续提升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加大质量管控力度,对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和检测,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稳定供应市场高质量产品。在销售上,加强销售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公司自主研发并生产的临近商业化疫苗产品的市场推广业务,采用专业学术推广、品牌营销等方式挖掘产品的销售潜力。同时,公司将积极与国际组织、海外客户寻求沟通与合作,推进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注册和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3、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全力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审计机构承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会计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验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康希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立即告知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并披露有效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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